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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布《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若干規定》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0-01 09:33


新華社記者趙曉輝、王都鵬

北京(CNFIN.COM / XINHUA08.COM)--中國證監會30日發布《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若干規定》,並於發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互聯互通規定沿用了2014年6月發布的《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若干規定》的法律法規適用原則、各市場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職責等大部分內容。

相比較而言,變化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一是將適用范圍由滬港通擴展至滬港通和深港通;二是明確了滬港通和深港通投資者的適當性管理遵循屬地管理原則,例如,投資者委托香港經紀商買賣深股通股票,需遵守香港而不是內地的投資者適當性監管規定及業務規則;三是為未來貨幣兌換機制的完善預留了制度空間。

互聯互通規定是規范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的重要規章。該規定發布後,證監會、交易所、結算機構將據此陸續出台配套規范性文件和業務規則,確保深港通順利開通。

另外,為規范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上市公司配股有關活動,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和《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若干規定》,中國證監會對《關於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內原股東配售股份的備案規定》進行了修改,進一步明確香港上市公司向內地投資者配股有關事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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