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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商集團信息披露兩度違規 湖北證監局對其采取責令改正措施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9-30 15:50


武漢市漢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和訊股票消息漢商集團9月29日晚間公告,近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北監管局對武漢市漢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2016年9月29日,公司收到《湖北證監局關於對武漢市漢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2016】17號)。

湖北證監局在現場檢查中,發現漢商集團存在如下問題:

一、未披露控股子公司重大訴訟信息。檢查發現,2014至2016年期間,漢商集團未披露控股子公司武漢國際會展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2筆,涉及金額17,398.33萬元,包括:


(一)2014年7月29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2014】鄂民初字第00007號),判決會展中心在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向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償還本金5,000萬元及利息(截至2013年11月30日的利息為5,579.84萬元;自2013年12月1日至本判決書確定的給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5,000萬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一年期逾期貸款利率標准計算)。

為執行前述判決,2016年3月9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書(【2016】鄂01財保58號),裁定凍結了會展中心、武漢展覽館有限公司銀行存款8,000萬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應價值的資產。

(二)2016年6月20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2016】鄂01民初1615號),判決會展中心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信達公司償還借款本金2,970萬元及利息(截至2014年4月30日的利息3,848.49萬元;2014年5月1日至本案所涉及借款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按照6,818.49萬元為本金以每日0.021%為標准進行計算)。

二、未進行股權激勵事項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2016年3月,漢商集團籌劃了股權激勵事項。但未就該事項進行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十)、(十五)項和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條——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4年修訂)》第二十六條、《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條——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5年修訂)》第三十六條、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相關規定,現要求漢商集團立即停止上述違規行為,並在2016年10月14日前予以改正,且達到如下要求:披露上述訴訟相關情況及對公司未來的影響等。

湖北證監局指出,漢商集團應當在改正完畢後5個工作日內,向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證監局將組織檢查驗收。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漢商集團公告表示,公司董事會對上述問題高度重視,將對相關事項進行補充披露,並按照《決定書》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整改報告。對於信息披露方面所存在問題,公司將引以為戒,進一步加強管理,不斷提高公司規范運作水平。

【作者:和訊獨家】【了解詳情請點擊:www.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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