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廣告「藝人禁令」名嘴、網紅不受限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9-30 12:02
記者陳鈞凱/台北報導
醫療廣告即起禁止「藝人」代言,但哪些人算是藝人?衛生福利部醫事司長石崇良今(30)天坦言,為讓法律能夠執行,新規定目前僅能針對經濟部職業登記類別的「藝人」進行規範,至於名嘴、網紅(網路紅人)等,因難以定位,則不在此限。
衛福部即起發布新增 3 項禁止的醫療廣告行為,包括:不得刊播手術或治療前後比較影像、不得刊播藝人影像及不得以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贈送療程或針劑等具有意圖促銷之行為,通通列為「不正當方式」,違者依醫療法最高可罰 25 萬元罰鍰。
石崇良說,過去國內不少藝人代言醫美廣告,有誤導之嫌,畢竟藝人可能是天生麗質,而非經後天「加工」,而韓國在去年也已採取類似做法,禁止醫美廣告中出現藝人影像。
石崇良強調,醫療不應該過度廣告、不應該商業化,這一波新禁令就是要導正過去的亂象,藝人即起不得代言醫療廣告,只要有招攬醫療業務的行為,包括回春、細胞治療、胎盤素等通通不准,新禁令雖不會直接開罰藝人,但會開罰醫療機構,且非醫療機構也不得做醫療廣告。
衛福部也打算修法規範醫療廣告的場所,針對大眾運輸工具、車站、大面積看板廣告或於距學校 200 公尺範圍內刊播的醫療廣告,改採事前審查,並擬將廣告商及傳播業者一併列入違法廣告查罰對象。
石崇良說,因為這些地點閱覽率較高,或影響青少年較多,因此才考慮修法嚴管,在還沒修法之前,衛福部已要求各縣市衛生局先行針對這些地點的醫療廣告加強查處。
『新聞來源/NOWnews http://www.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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