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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東訴萬科案將召開庭前會議 萬科稱如失敗將損失280億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9-27 07:10


關於萬科股權事件,此前曾有知情人士評價,「這是一場持久戰」。

近日有關媒體披露了此前小股東訴萬科撤銷與深圳(樓盤)地鐵集團重組一案的最新進展,受理該案的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決定於2016年10月9日上午召開庭前會議。

今年6月21日,上海(樓盤)天銘律師事務所律師宋一欣向媒體表示,已經接受萬科A現持有人袁女士的委托,與另一位律師一起向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萬科第十七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的決議,也就撤銷萬科A向深圳地鐵發行股份以456億元的對價購買後者持有的土地資產的議案。

9月22日,上述聯合代理投資者袁女士、張先生訴訟萬科上述案件的宋一欣律師、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郭捍東律師收到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送達的《通知書》,內稱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4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24、225條,決定於2016年10月9日上午召開庭前會議。


上述律師稱,原告在9月23日收到萬科提出的要求兩位原告分別提供6億元訴訟擔保金的《申請書》,合計擔保金總額為12億元,該申請書為萬科在2016年7月19日申請。

萬科在《申請書》中提出,原告所持萬科股份僅有11100股,本次交易成敗對原告影響微乎其微,原告以極低的持股比例動搖金額極高的交易,申請人(萬科)有理由相信原告有濫用訴權、惡意阻止公司重大經營決策,謀求不當利益的嫌疑,為平衡雙方不對等的成本和風險,維護申請人和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請求法院裁定原告提供相應擔保。

萬科認為,原告要求撤銷《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暨關聯交易預案》的十二項董事會決議,涉及資產交易總額456億元人民幣,對申請人及廣大股東理由影響極其重大。現由於原告提起的本案訴訟,導致本次交易輕則停滯不前,重則徹底無法實施,將給申請人和廣大投資者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要求原告各繳納6億元作為擔保的理由是,因為上述重組交易涉及金額達456億元人民幣之巨,未來預期收益將十分可觀,而萬科為達成交易已經支付了相當金額的法律、財務費用。受本案訴訟影響,本次交易已很難正常推進,並可能最終無法順利實施,屆時不僅萬科預期收益落空,為交易支出的成本費用也將徹底損失。

經初步估算,截止目前,申請人因本次訴訟遭受的損失以及與其損失如下:申請人為本次交易而指出的財務顧問費、審計費和資產評估費約為3000萬元;為本次交易聘請香港和大陸律師而支付的律師費約為850萬元。

申請人在本次交易中的預期收益可分兩部分,一部分為後期開發預期結算收益估計為314.9億元,另一部分為本次交易涉及的52萬平方米的物業為自持項目,此部分評估增值為225.2億元。按照上市公司9%的平均收益率核算,該兩筆與其收益核算現值為280億元人民幣,申請人的損失約為6.09億元。若本次交易因本案訴訟而最終無法實施,申請人的損失則為前述預期收益的現值,即280億元。

據了解,原告律師已經就萬科上述的申請向法院寄送兩份《關於駁回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訴訟擔保金的申請函》,正式要求法院依法裁定駁回萬科公司訴訟擔保金的申請。

和訊小講堂

庭前會議:庭前會議並不是法庭審理前的必經程序,而是人民法院在法庭審理前根據公訴案件的復雜程度或者其他需要,召集相關人員了解事實與證據情況、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整理爭點,為庭審安排進行的准備活動。

在庭前會議之中,對回避人員、出庭證人的名單予以確定,對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從而確定庭審的重點,是庭前會議程序的主要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183條規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判人員可以召開庭前會議:(一)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二)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復雜的;(三)社會影響重大的;(四)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

《關於適用的解釋》第184條規定:召開庭前會議,審判人員可以詢問控辯雙方對證據材料有無異議,對有異議的證據,應當在庭審時重點調查。

【作者:和訊獨家】【了解詳情請點擊:www.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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