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儀: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 (簡稱:磐儀一代碼:35941)發行屆滿二年, 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之相關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05/09/13
2.公司名稱:磐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磐儀一),至民國105年11月11日
發行屆滿二年,依其轉換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本公司將於本轉換債發行滿二年之前30日,以掛號寄發債權人一份
「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並函請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公告本轉換債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債權人得於105年10月12日至
105年11月10日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
,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賣回基準日,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且不得撤回)
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滿二年之利息補償金為
債券面額之1.0025%),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債贖回。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發行之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磐儀一),至民國
105年11月11日屆滿二年,依據「磐儀一」發行及轉換辦法第19條規定,
債權人可行使賣回權。
賣回權行使相關規定:
一、債券賣回價款:
每張按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100,000元x101.0025%=101,003元)
計算至新台幣元為止,角以下四捨五入,以現金贖回債券。
二、賣回權行使期間:
本公司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賣回權行使相關事項,賣回權行使
期間自105年10月13日起至 105年11月11日止。本轉換債採無實體發行
,凡持有本轉換債而欲行使賣回權之債權人,自債券賣回通知之始日
(105年10月13日)之前一營業日(即105年10月12日)起至屆滿日
(105年11月11日)之前一營業日(即105年11月10日)止,
向往來券商申請辦理賣回手續。
三、賣回手續暨應備文件:
請於賣回權行使期間檢附下列文件:
(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申請書可至
各證券商取得,註明:賣回,並填妥持有人之匯款銀行帳號及
加蓋集保帳戶印鑑)
(2)證券存摺,向往來券商辦理債券賣回手續,由往來券商
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保公司」)提出
申請,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申請撤回。
四、債券賣回之相關稅賦暨利息所得扣取補充保險費:
1.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按給付利息扣取10%稅額。
2.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按給付利息扣取15%稅額。
3.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之規定,
投資人單次取得利息所得金額達新台幣二萬元者,
應按規定依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
五、本公司於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預計於105年11月18日)
,將賣回價款扣除稅款、補充保險費及匯費後,匯入 貴債權人帳戶。
六、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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