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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碩條款拍板 雙碩同日掛牌 華碩:將持續協商和碩上市價格

鉅亨網記者蔡宗憲 台北 2010-01-28 21:44


證交所公告營業修訂細則,放寬分割子公司簡易上市時限門檻由 1 年改為 3 年,分割公司也不需先登錄興櫃 6 個月,等於正式放寬上市流程,華碩條款拍板定案,雙碩將同一天掛牌上市。

華碩今(28)對此表示,該細則修訂通過後,和碩將能順利推動上市,接下來華碩會持續與股東溝通,讓分割案能順利在股東會上通過,並會積極與主管機關協調,解決和碩的上市價格問題。


證交所去(2009)年底召開董事會修訂「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一條之二修訂條文」,欲為華碩、和碩同日掛牌上市解套,市場戲稱該條文為華碩條款。

證交所在27日正式公告修訂細則,未來只要上市公司在分割前 1 個營業日市值達新台幣200億元,或經會計師查核的最近財報東權益達 100億元以上,提出上市申請的期限放寬到 3 年內都能適用簡易上市。

新增條文也適用 3 項豁免條件,分別是比照上櫃轉上市,免除應先登錄興櫃股票興櫃股票屆滿 6 個月的規定;且上市審查程序,經經理部門審議並經董事會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上市;並比照公營事業公開銷售方式,可選擇以增資前股獲已公開發行股份辦理公開銷售。

另外,針對上市價格的部分,新規定也規範,如果分割後股票是非上市或上櫃股票,因無公平市價可計算換得股票之價值,因此依照原上市公司分割後留下淨資產總值與其淨值比率,算得等比率之市值,再按分割減資後發行股數還原之價格為參考價格,為了維持減資後股票上市買賣市場的流動性,因此以高價者做為漲停計價的標準,價低者做為跌停計價的標準,平均值則是開盤競價的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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