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遠: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九十九年股東常會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3-26 19:06
第二條 第17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3/26
2.股東會召開日期:99/06/18
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縣中和市立德街118號6樓(本公司教育訓練教室)
4.召集事由:
(1)報告事項:
1.九十八年度營業報告案。
2.監察人審查九十八年度決算表冊報告案。
3.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報告案。
4.其他報告事項。
(2)承認事項:
第一案:承認九十八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第二案:承認九十八年度盈餘分配案。
(3)討論事項:
第一案:本公司擬以九十八年度可分配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
第二案: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
第三案:修訂本公司下列辦法:
1.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2.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4)選舉事項:
第一案:本公司董事、監察人提前全面改選案。
(5)其他討論事項:
第一案:擬解除新任董事暨其代表人之競業禁止限制案。
(6)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7)散會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99/04/20~99/06/18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99/04/19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為配合公司法第172條之1之規定,擬自99年4月12日起至99年4月21日下午4時止,
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東須於99年4月21日下午4時前提
出提案,並敘明聯絡人及方式,以備董事會備查及回覆審查結果(郵寄者以寄達日為
憑,並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及以掛號函件寄送達本公司財務
部劉妘蕓收)(地址:235台北縣中和市立德街118號6樓)
(二)受理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ㄧ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
會之議案,所提議案以一項為限,且議案內容以三百字為限(含文字及標點符號),
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
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三)開會通知書及委託書將於股東常會三十日前另行寄送各股東。
另依證交法第26條之2規定,本公司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
仟股之股東,其股東會之召集通知及股東會議事錄以本公告為之。
(四)本次股東常會如有公開徵求委託書之情事,徵求人書面資料應
於股東會開會三十八日前依規定將相關資料送達本公司。
(地址:235台北縣中和市立德街118號6樓 收件人:劉妘蕓,
並副本通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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