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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海關總署25日聯合發布公告,凡09年12月31日前簽訂部分輕(重)燒鎂產品出口合同,且執行期在2010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企業,暫免出口許可證管理。
商務部網站3月25日消息,商務部、海關總署25日發布關于部分輕(重)燒鎂產品暫免出口許可證管理的通知(2010年第18號公告)。
公告稱,凡09年12月31日前簽訂“水鎂石”和、“按重量計含氧化鎂70%以上的混合物”出口合同且執行期在2010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企業,可持合同原件到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企業持備案證明向口岸海關申報出口,海關在2010年6月30日前對經備案的企業及貨物數量免于驗核出口許可證。2010年7月1日起,對上述貨物恢復出口配額招標管理。
符合相關資質標準(將另文公布)的企業可參加2010年第二次輕(重)燒鎂出口配額招標,在中標后領取出口許可證報關出口。
公告全文如下:
根據商務部和海關總署聯合發布的2009年第125號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對“水鎂石”(海關商品編號2530909991)和 “按重量計含氧化鎂70%以上的混合物” (海關商品編號3824909200)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
考慮到部分企業在出口政策調整前已簽訂了出口合同,為減少企業損失,保證政策調整的平穩過渡,現公告如下:
凡2009年12月31日前簽訂上述貨物出口合同且執行期在2010年1月1日—6月30日的企業,可持合同原件到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企業持備案證明向口岸海關申報出口,海關在2010年6月30日前對經備案的企業及貨物數量免于驗核出口許可證。
2010年7月1日起,對上述貨物恢復出口配額招標管理。符合相關資質標準(將另文公布)的企業可參加2010年第二次輕(重)燒鎂出口配額招標,在中標后領取出口許可證報關出口。
(杜琰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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