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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機場持續關連交易及持續關連交易金額超過2009年年度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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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2008年11月25日發出的關於財務服務協議的公告。

董事會謹此公告在財務服務協議項下的存於財務公司之存款結余(包括任何應計的利息)超過截至2009年12月31日的年度上限,超出金額為人民幣7,254,000元。

同時,董事會謹此公告,於2010年3月22日,本公司與財務公司達成2010年財務服務協定已根據相關的條款和條件由財務公司提供存款服務、貸款及擔保服務以及其他財務服務協議。

持續關連交易

於本公告日,母公司持有本公司約56.61%的已發行股本,因此,根據上市規則規定為本公司之控股股東。而財務公司為母公司之子公司,因而構成本公司之關連人士。故此,2010年財務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構成上市規則規定下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

財務公司將向本公司提供的貸款及擔保服務亦將構成由關連人士為本公司利益提供之財務資助,該等服務是按一般商業條款,或較中國境內其他獨立第三方就提供可比較之服務而給予相類或更佳的條款而訂立,且將不會以本公司的資產為貸款作出抵押,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65(4)條之規定,可獲豁免遵守有關申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準的各項規定。

由於2010年財務服務協議項下提供的存款服務所適用的每項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07 條)均低於2.5%,因此由財務公司向本公司所提供之存款服務僅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 章有關申報及公告之規定。本公司將根據上市規則第14A.45條之相關規定,在本公司下一份刊發的年度報告及帳目內披露有關詳情。

本公司預計,本公司就2010年財務服務協議項下由財務公司所提供的其他服務而應向財務公司支付有關服務費總額所適用的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07條)將低於2.5%,因此財務公司提供之該項服務僅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有關申報及公告的規定,本公司將根據上市規則第14A.45條之相關規定,在本公司下一份刊發的年度報告及帳目內披露有關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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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持續關連交易金額超過2009年年度上限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2008年11月25日有關財務服務協議的公告。董事會謹此公告在財務服務協議項下的存於財務公司之存款結余(包括任何應計的利息)為人民幣94,254,000元(「交易金額」)超過截至2009年12月31日的年度上限人民幣87,000,000元,超出金額為人民幣7,254,000元。直至本公告之日,本公司提出了在財務公司的全部存款。

本公司已經安排了特別的審核與內控程序對關連交易金額進行定期監控,以確保不超過年度上限。由於公司預計交易金額將可能超過年度上限,公司向財務公司發出支付指令,以將本公司存款賬戶上的所有余額支付在財務公司擁有賬戶的本公司服務供應商的服務費用(「支付指令」)。財務公司與本公司口頭確認了該支付指令的執行。然而,本公司隨後從財務公司發出的銀行對帳單中發現財務公司沒有執行支付指令。在本公司與財務公司進行進一步溝通後,根據初步的分析,支付指令沒有執行是因為財務公司的銀行計算機系統的錯誤所致。目前,財務公司正在調查銀行計算機系統錯誤的原因及計劃更新其銀行信息系統。直至本公告之日,本公司提出了在財務公司的全部存款。

據上市規則第14A.36條,若超逾了財務服務協議下的年度上限,本公司需重新遵守上市規則第14A.35(3)及(4)條的規定。由於財務服務協議項下提供的存款服務所適用的每項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07 條)均高於0.1%,但低於2.5%,因此由財務公司向本公司所提供之存款服務僅須遵守有關申報及公告之要求,但豁免獨立股東的批準要求。

B) 2010年財務服務協議

日期2010年3月22日

訂約方

(i) 本公司;及

(ii) 財務公司

期限

2010年財務服務協議的有效期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主要條款

1. 2010年財務服務協議項下,財務公司將向本公司提供存款服務、貸款及擔保服務、結算服務、票據承兌及貼現服務、財務和融資顧問服務。

2. 財務公司在中國人民銀行許可的利率范圍內,將給予本公司存款及貸款服務利率最大程度的優惠。

3. 財務公司給予本公司的存款利率不低於中國一般商業銀行同檔次存款利率,財務公司將存款利息按季以現金方式存入本公司存款帳戶。

4. 財務公司給予本公司的貸款利率不高於中國一般商業銀行可比較貸款利率。本公司於每季末第21日以現金方式向財務公司支付貸款利息。財務公司就提供擔保服務所收取的服務費不高於中國一般商業銀行就可比較服務所收取的服務費。視本公司的業務和營運需要而定,倘若本公司認為有必要向財務公司取得貸款及擔保,本公司可與財務公司訂立獨立的貸款及擔保協議(當中須訂明貸款或擔保金額)。然而,該等獨立貸款及擔保協議的條款須與2010年財務服務協議的條款貫徹一致。

5. 財務公司就結算服務、票據承兌及貼現服務、財務和企業融資顧問服務所收取之服務費不得高於中國一般商業銀行就可比較之服務所收取的費用。本公司就該等服務向財務公司所支付的服務費應由雙方另行協商確定。

資產風險控制措施

1. 財務公司將審慎管理其業務,并嚴格遵守中國銀監會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頒布的適用於財務機構的風險控制指標。

2. 財務公司將實施定期評估制度,并設立內部控制系統和風險控制指標,以確保資金管理運營的安全和穩健。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上述資產風險控制措施足以保障本公司不受將存款存於財務公司所帶來風險之影響。

財務服務之年度上限及理由

存款服務:

經考慮下述因素:(i)截至2009年,在財務公司的平均每日存款結余;以及(ii)經考慮本公司的經營和業務發展計劃後,本公司預期2010年的現金流量需求,本公司預計截至2010年12月31日止全年,存於財務公司之最高每日存款結余(包括任何應計的利息)的年度上限為人民幣110,000,000元。

貸款及擔保服務:

由於財務公司將按一般商業條款(或較中國境內其他獨立第三方就提供可比較之服務而給予相類或更佳的條款)向本公司提供的貸款及擔保服務,且本公司將無需為貸款及擔保提供資產質押,因此無需就此類服務設立上限。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根據2010年財務服務協議將提供的貸款及擔保服務屬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股東的整體利益。

其他財務服務:

在考慮到本公司於2010年的經營和業務發展,本公司從財務公司所需的財務服務數量後,本公司預計,截至2010年12月31日止,有關財務公司根據2010年財務服務協議向本公司提供之財務服務所收取的最高服務費的年度上限為人民幣10,000,000元。

歷史數據

截至2009年12月31日止,在財務服務協議項下的財務公司向本公司提供存款服務和財務服務的交易數據如下:

金額                         人民幣(元)
存款服務(截至2009年12月31日)          94,254,000
提供財務服務                       0

簽訂2010年財務服務協議的好處

1. 財務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貸款、擔保及存款利率將相等於或較優於中國商業銀行所提供的利率;

2. 財務公司受中國人民銀行及中國銀監會所規管,并按照和符合該等監管機構的規則及營運要求提供服務。此外,透過2010年財務服務協議所載的風險監管措施可減低資金風險;

3. 相對於中國其他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對本公司的營運有較佳認識,可提供更方便及高效率的服務,預期本公司可從中得益,例如若公司為其業務發展及財務需要,認為有必要向財務公司獲取貸款及擔保,預期財務公司可較其他商業銀行更快批準貸款及擔保;及

4.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及中國銀監會的有關規管,財務公司的客戶限於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內的實體,因此財務公司面臨之風險較其他客戶包括與母公司概無關連的其他實體為低。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2010年財務服務協議項的條款,以及2010年財務服務協議項下有關存款最高每日存款結余及應付之最高服務費之建議上限均屬公平合理,且2010年財務服務協議是按一般商業條款或不遜於當地市場條件下獨立第三方所提供的條款,以及在本公司日常及正常的業務過程中訂立,并符合本公司股東的整體利益。

有關財務公司的信息

財務公司於2008年10月8日成立,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億元,其中母公司出資80%,武漢天河機場有限責任公司及中國民航機場建設集團公司各出資10%。財務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為成員單位提供財務和企業融資顧問服務、成員單位的信用鑒證及相關的諮詢、代理業務;協助成員單位實現交易款項的收付;經批準的保險代理業務;對成員單位提供擔保、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委托貸款及委托投資服務;對成員單位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服務;辦理成員單位之間內部轉賬結算及相應的結算、清算方案設計服務;成員單位的存款服務;從事同業拆借。

有關本公司的信息

本公司主要負責運營和管理北京首都國際機場。

持續關連交易

於本公告日,母公司持有本公司約56.61%的已發行股本,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為本公司之控股股東。而財務公司為母公司之子公司,因而構成本公司之關連人士。故此,2010年財務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構成上市規則規定下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

財務公司將向本公司提供的貸款及擔保服務亦將構成由關連人士為本公司利益提供的財務資助,該等服務是按一般(或更佳)商業條款訂立,且將不會以本公司的資產為貸款作出抵押,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65(4)條之規定,可獲豁免遵守有關申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準的各項規定。

由於2010年財務服務協議項下提供的存款服務所適用的每項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07 條)均低於2.5%,因此由財務公司向本公司所提供之存款服務僅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 章有關申報及公告之規定。本公司將根據上市規則第14A.45條之相關規定,在本公司下一份刊發的年度報告及帳目內披露有關詳情。

本公司預計,本公司就2010年財務服務協議項下由財務公司所提供的其他服務而應向財務公司支付有關服務費總額所適用的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07條)將低於2.5%,因此財務公司提供之該項服務僅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有關申報及公告的規定,本公司將根據上市規則第14A.45條之相關規定,在本公司下一份刊發的年度報告及帳目內披露有關詳情。

釋義

本公告內,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述詞匯具有下列涵義:

「董事會」指董事會

「中國銀監會」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本公司」指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國境內成立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在聯交所上市

「關連人士」指具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財務公司」指首都機場集團財務有限公司

「財務服務協議」指本公司與財務公司於2008年11月25日簽訂的財務服務協議

「H股」指本公司每股面值人民幣1.00元的境外上市外資股,目前在聯交所上市

「上市規則」指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母公司」指首都機場集團公司(Capital Airports Holding Company),一家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

「中國人民銀行」指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

人民幣」指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股份」指本公司每股面值為人民幣1.00元的普通股,包括內資股及H股

「股東」指股份持有人

「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子公司」指具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指百分比

「2010年財務服務協議」指由財務公司與本公司於2010年3月22日達成的財務服務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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