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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租房建設技術導則”征求意見稿(全文)

鉅亨網新聞中心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24日在其官方網站發布了《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技術導則(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10年5月25日至6月5日。

據中新社5月25日報道,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24日在其官方網站發布了《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技術導則(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10年5月25日至6月5日。

以下為意見稿全文:

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技術導則

(征求意見稿)

1 總 則



1.0.1 為了規范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本導則。


1.0.2 本市范圍內成套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應當符合本導則規定,非成套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標準另行規定。


1.0.3 公共租賃住房以滿足住房困難家庭的階段性需求為導向,堅持安全、環保、實用和經濟原則,合理選擇實用的建設技術和建筑工程材料,達到節地、節能、節水、節材和環境保護的要求。


1.0.4 公共租賃住房設計、施工應當符合住宅產業化發展的要求。


2 規劃與單體建筑設計


2.1 規劃設計


2.1.1公共租賃住房規劃應當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選址宜在地質條件安全可靠、交通便利、市政配套齊全或產業功能聚集區域。


2.1.2 為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兼顧規模和經濟效益,公共租賃住房可適當提高容積率和建筑密度。


2.1.3公共租賃住房規劃公共服務設施按照《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務設施規劃設計指標》、《北京市城市建設節約用地標準》的規定,適當提高托幼、小學、社區醫療衛生等配套標準,配置洗衣房、食堂、文化活動室等便民設施,適當在地上安排運動健身器械區和殘疾人助力車、小型三輪車及自行車停車位,方便居民使用。


2.1.4公共租賃住房機動車位參照經濟適用房標準設置,每戶自行車位不應少于2輛,宜利用地下空間集中設置停車庫。


2.1.5公共租賃住房綠化景觀應做到集中與分散結合,立體與平面結合,觀賞與功能結合;小區景觀和綠化應采用節水設施,提高用水效率。


2.1.6 公共租賃住房規劃設計應當布局合理、空間緊湊、利用充分,根據需求確定合理的規劃戶型比例。


2.2建筑設計


2.2.1 公共租賃住房戶型設計面積標準如下表3.2.1-1


注1:上表所稱“左右”是指根據不同平面和結構類型上下浮動不超過5%。


注2:設計戶型應以中小套型為主,適當配置大套型。


注3:單居套型可按照宿舍標準進行設計。


2.2.2層高應為2.7m。


2.2.3 廚房應當配備灶臺、洗菜盆、操作臺,滿足基本生活需要;宜采用廚房整體式櫥柜。單面布置廚具或雙面布置廚具時,操作凈空不小于0.9米。


2.2.4 衛生間應配備洗面盆、盥洗鏡、坐便器、淋浴噴頭、排風扇等必要設施設備。


2.2.5 戶內應預留洗衣機位置,并設置上、下水管線。


2.2.6 陽臺宜采用封閉式,應配備晾曬衣物的設施。


2.2.7戶內應預留分體空調的外墻預留孔、具備冷凝水集中排放和室外機安裝條件。


2.2.8不采暖樓梯間戶門應有保溫措施,當傳熱系數小于2.0w/ m2•k時,不得設計落地窗、外飄窗。


2.3結構設計


2.3.1 應當采用工廠生產的標準規格的預制成品或部品,提高部品化率,減少現場加工材料所造成的浪費和污染。公共租賃住房應當采用六類預制部品:第一類為非砌筑類型的建筑內、外墻板;第二類為滿足建筑裝飾用的制品;第三類為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包括樓梯、疊合樓板、陽臺、雨蓬等;第四類為預制主體結構構件,包括預制梁、柱及承重墻等;第五類為鋼結構和輕型鋼結構用的構配件;第六類為其他符合標準化設計、工廠加工、現場安裝條件的建筑部品。


2.3.2高層建筑應優先采用輕質高強材料,減小結構自重和材料用量;設計方案中應提高高強鋼材使用率,降低鋼材消耗量。


2.4設備設計


2.4.1生活給水系統應充分利用市政給水管網的水壓直接供水;需加壓供水時,應當選用既節能、又保障用戶水壓穩定的給水加壓設備。


2.4.2 公共租賃住房應采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并優先考慮集中制熱分戶供熱與建筑一體化的太陽能熱水系統;當太陽能熱水系統不能完全滿足需求時,可采用太陽能熱水系統與輔助技術系統相結合的方式。凡用集中式太陽能熱水系統時應設分戶計量裝置。熱水供應循環系統應采用支管或立管循環方式,減少熱水系統的無效冷水量。


2.4.3公共租賃住房應采取集中供熱方式供暖:供暖熱源優先選擇城市熱力網,或采用清潔能源的集中供熱方式;鍋爐房供熱出口、熱力站換熱器的二次水出口以及各樓棟供熱入口均應配置熱量計量裝置,戶內應分室設置溫控裝置,并應設置分戶熱量計量或分配裝置。


2.4.4 公共租賃住房在市政中水輸配水管線覆蓋范圍內的建設項目,應優先使用市政中水;沒有市政中水的,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小區,應配套設計、建設中水系統。


2.4.5公共租賃住房室外景觀和綠化用水應使用中水或收集處理后的雨水,景觀水系統應采用循環處理方式;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和節水設施,推廣雨水收集、處理、利用技術,小區內道路、場地的豎向設計和材料選擇應利于雨水收集和綜合利用;屋頂或地表雨水經收集處理后,用于綠化、回補地下水、景觀補水或作為中水系統的補充;采用節水設備和器具、利用再生水資源,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2.4.6 生活水、中水、燃氣等計量應使用IC卡技術,實現計量付費一體化。


2.4.7公共租賃住房應當采用節水型用水器具和配件,其節水性能指標須達到《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和《用水器具節水技術條件》DB11/343-2006的要求。


2.5電氣設計


2.5.1每套住宅設獨立的預付費式電度表(或采用IC卡技術,實現計量付費一體化),電表箱安裝在樓內公共區域。


2.5.2 用電指標見表2.5.2-1


2.5.3 弱電設計標準見表2.5.3-1


2.6 室內外裝修設計標準


2.6.1公共租賃住房室內按照環保、耐用、經濟的原則,裝修一次到位。裝修標準不低于表2.6.1-1標準。


2.6.2 公共租賃住房配套設施及裝修的保修期不少于5年。


2.6.3 室外裝修風格應當與小區其他住房協調融合。


3.附則


3.0.1 公共租賃住房施工、監理和建材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及本市相關規定。


3.0.2本導則未盡事宜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3.0.3 本導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在建項目應當參照本導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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