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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

司機犯罪專車平台並非無責

鉅亨網新聞中心


新聞:鄭某通過滴滴打車軟件承接了被害人呼叫的滴滴順風車,將乘客送到后突然起意將其強姦。記者從北京市海淀區檢察院獲悉,嫌疑人鄭某已被提起公訴。

點評:隨專車的蓬勃發展,一些專車司機侵害乘客的事件屢有發生。為此,有必要厘清專車平台的監管職責及何種情形下該對司機的行為承擔責任。


毋庸置疑,不管專職還是兼職,專車都具有為不特定消費者提供有償服務的營運車輛性質。由此,乘客與專車司機間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關係,乘客的人身財安全几乎完全取決於專車的安全性能及司機的駕駛經驗、技術和守法意識。那麼,就有必要在車輛性能、年檢限制、報廢期限、駕駛能力、違法記錄、車輛保險等方面設置相應門檻。

專車平台應該對此承擔監管職責,盡到高度審查義務,避免不符合資質者進入市場,並確保攬客專車的人、證、車合一,盡最大限度滿足消費者知情權,為發生糾紛后及時查清事實提供便利。否則,就應認定其未盡到監管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需要對司機的違法犯罪行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譬如,專車按要求購買了保險,在事故發生后,由保險公司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司機承擔。假設司機未按要求購買保險,而專車平台又放縱不管,任其上路攬客,事故發生后,專車平台就該承擔一定的兜底責任。總而言之,專車平台必須確保進入市場的車輛和司機符合一定要求,至少不能讓監管鬆懈成為司機侵害他人的幫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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