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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油原總裁復出引爭議 專家稱其新職不屬“高管”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6-24 08:08


中航油原總裁陳久霖出獄后出任葛洲壩國際公司副總經理的消息引發業界爭議。有學者認為其不應再擔任國企高管,國資委人士認為葛洲壩國際公司屬國企二級企業,其副總不屬于國企高管。

中新社援引新京報6月24日的報道稱,曾因油品期權交易虧損入獄1,035天的中航油前總裁陳久霖,在出獄一年后日前出任葛洲壩國際公司副總經理。上述消息引發了業界爭議。23日有學者提出按照《企業國有資產法》規定,陳久霖因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不能再被錄用為國有企業的高管,相關部門應該給公眾一個解釋。國資委相關人士及國資研究專家認為,葛洲壩國際公司屬于國有企業的二級企業,其領導并不屬于國有企業高管之列。

“國企高管”缺乏明確界定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明確規定:國有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自免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終身不得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葛洲壩國際公司網站顯示,陳久霖將任該公司副總經理。資料顯示,葛洲壩國際公司于2006年1月23日成立,其母公司為中國葛洲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是以建筑工程和相關工程技術研究、勘察、設計及服務,水電投資建設與經營,房地產開發經營為主業的特大型中央企業。


不過,23日查閱《企業國有資產法》,并未發現該法律對國企高級管理人員作出明確界定。

有學者認為,陳久霖作為此前中航油高管,2004年,中航油卻因從事油品期權交易而導致5.5億美元的巨額虧損,致使中航油幾乎破產,陳久霖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陳久霖應該屬于“特別重大損失”之列。即使陳久霖擔任的職務是由企業根據自身需要考慮錄用的,可企業自行錄用也應該給公眾一個解釋。

國資委相關人士23日表示,已有媒體披露陳久霖目前是以合同工的身份入職,走的是企業聘用程序,因此不需要在國資委備案,其任免也不走國資委的流程,陳久霖并不是國有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

專家稱陳久霖新職不屬“高管”

據《財經》雜志此前報道,陳久霖出獄后曾表示要“討說法”,同時也感慨,多家中央企業的衍生品投機虧損更甚于中國航油,管理層卻安然無恙。同是國企高管,航空公司高管無人受到問責也與其入獄三年形成了鮮明對比。報道中,陳久霖表示:“賣國家股我能個人決策嗎?中航油集團(中國航油的母公司)都決策不了!”

有媒體23日披露,國資系統的知情人士稱,對于陳九霖在國企任職一事,實際上獲得了國資委的默認。

對此,國資委人士表示,國資委與此事并無關系,陳久霖的任命完全是企業行為。該人士還表示,雖然陳久霖此前曾在石油期貨操作上失敗過,但也不能抹殺了他在管理方面的其他才能。

對于陳久霖新職是否屬于國企“高管”,北京科技大學國資研究專家劉澄認為,陳久霖再度復出任國企二級企業副總經理職位,國有企業二級企業管理人員并不屬于國有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國有企業高管應該是一級國有企業董事、監事級別,作為二級企業的副總經理可能列席董事會都比較難。

網友質疑:信用缺失難當大任

多數網友對于陳九霖的復出表示不解,一個喪失商業信譽的人焉能再次擔負國企高管重任,更重要的是,這種復出是否合法。

經濟參考報援引新浪網博主邢汶追溯當年的“中航油事件”分析認為,面對同樣一段歷史,中國和新加坡的媒體看到的是兩種不同的真相。對于中國人而言,他們更關注的是5.5億美元的損失是如何造成的,他們甚至也想當然地認為新加坡之所以懲罰陳九霖是因為他的經營不善。但事實上,對于新加坡政府而言,他們可以理解虧損,并愿意對任何虧損都欣然接受。他們惟一不能容忍并且決心必須要加以懲罰的乃是“欺騙與謊言”。

但也有網友認為,昔日的航油大王陳久霖已成為過去式,站在世人面前的,是一個全新的人物。作為一個有著豐富經驗和優良素質的職業經理人,陳九霖的復出也是市場的選擇,不需要對此有什么抱怨,是金子總是會發光的。

(尹薇薇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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