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基金參與股指期貨規則明確
鉅亨網新聞中心
券商、基金參與股指期貨相關規則昨日出爐。
中國證監會23日召開新聞通氣會,并發布了《證券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指引》和《證券投資基金從事股指期貨交易指引》。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現階段券商自營業務參與股指期貨僅限于套期保值目的,其中自營權益類證券及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額不得超過證券公司凈資本的100%。
除了對券商自營資金參與期指的目的和交易規模進行限制外,相關《指引》也規定,券商資產管理業務可以根據不同業務類型,在審慎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情況下,按照客戶不同需求,參與不同目的的股指期貨交易。
在規模方面,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要求集合計劃在任意時點,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集合計劃資產凈值的10%,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能超過集合計劃持有的權益類證券市值的20%。
此外,定向、限額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單一客戶或單一計劃在任一時點,持有股指期貨的風險敞口不超過客戶委托資產凈值或計劃資產凈值的80%,并保證不低于交易保證金1倍的現金及1年期以內政府債券等高流動性資產。
該負責人表示,由于專項資產管理業務投資對象已經制定,目前主要采取資產證券化的形式,專項資產管理業務原則上不得從事股指期貨交易。
為了充分發揮凈資本等風險控制的約束作用,《指引》要求,證券公司自營業務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對已被股指期貨合約占用的交易保證金按100%比例扣減凈資本。此外,對證券公司賣出股指期貨能有效對沖權益類證券風險的,按5%基準比例計算風險資本準備;對證券公司賣出股指期貨未能有效對沖持有權益類證券風險的,按30%基準比例計算風險資本準備。在前期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此次通氣會也正式發布了基金參與股指期貨的相關規則。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未在合同中明確是否能夠參與股指期貨以及如何參與的基金,建議其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對相關問題進行表決。
該負責人說,"允許現有基金從事股指期貨交易涉及基金合同的修改,應當履行法律及基金合同約定的程序。雖然這不是強制性的,但如果出了風險,基金公司應當承擔相關責任。"
此外有關部門也吸收了部分反饋意見,調整了部分條款表述,如在計算股指期貨投資比例時將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軋差計算,將短期政府債券剔除出有價證券的范圍,明確指數基金的范圍等。
該負責人表示,目前還沒有推出專門以股指期貨為投資手段的基金的計劃,但在有關方面研究的基礎上,證監會將進行論證,如果條件成熟,將鼓勵發行相關基金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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