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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通告英皇證券集團有限公司 (「本公司」) 謹訂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星期四)上午十一時正假座香港灣仔謝斐道238號諾富特世紀香港酒店大堂低座三號宴會廳舉行股東周年大會,以便處理下列事項:
1. 省覽及接納截至二零一零年九月三十日止年度之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董事 (「董事」) 報告及獨立核數師 (「核數師」) 報告。
2. 宣派截至二零一零年九月三十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
3. (i) 重選楊玳詩女士為董事。
(ii) 重選鄭永強先生為董事。
(iii) 重選朱嘉榮先生為董事。
(iv) 授權董事會 (「董事會」) 厘定董事酬金。
4. 重新委任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為外聘核數師。
5. 作為特別事項,考慮并酌情通過下列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
(A) 「動議:
(i) 在本決議案(ii)分段之限制下,全面及無條件批準董事於有關期間內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權力以配發及發行本公司股本中之額外股份,并訂立或授予可能需要於有關期間內或屆滿後行使該等權力之售股要約、協議及購股權;
(ii) 董事依據本決議案(i)分段之批準配發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配發之股本面值總額(不論是否依據購股權或以其他方式配發者),不得超過本公司於本決議案獲通過之日已發行股本面值總額之20%,惟依據供股或按本公司發行之任何認股權證或按任何可兌換成本公司股份之證券或任何購股權計劃所賦予之認購權或換股權而配發者除外,而上述批準亦受此限制;及
(iii) 就本決議案而言:
「有關期間」指由本決議案獲通過之日至下列日期(以較早日期為準)之期間:
(a) 本公司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結束之日;
(b) 本公司之章程細則或任何適用之法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周年大會之期限屆滿之日;及
(c) 在股東大會上以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本決議案所賦予授權之日。
「供股」指董事於指定期間內向於指定記錄日期名列股東名冊之股份持有人,按其當時之持股比例配售股份(惟董事會可就零碎股份或經考慮任何香港以外地區之法例或任何認可監管機構或任何證券交易所之規則所訂明之任何限制或責任,按彼等認為必要或適宜者取消若干股東在此方面之權利或另作安排)。」
(B) 「動議:
(i) 在本決議案(ii)分段之限制下,全面及無條件批準董事於有關期間內,依據一切適用之法例及本公司之章程細則,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權力購回本公司股本中之已發行股份;
(ii) 如本決議案(i)分段所指本公司可能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主板或就此而言獲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聯交所認可之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購回之本公司股份之總面值,不得超過本決議案通過當日本公司之已發行股本之總面值之10%,而授權亦因而受限制;及
(iii) 就本決議案而言:
「有關期間」指由本決議案獲通過之日至下列日期(以較早日期為準)之期間:
(a) 本公司下屆股東周年大會結束之日;
(b) 本公司之章程細則或任何適用之法例規定本公司須舉行下屆股東周年大會之期限屆滿之日;及
(c) 在股東大會上以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本決議案所賦予授權之日。」
(C) 「動議於上文第5(B)項決議案獲通過之條件下,將本公司根據上文第5(B)項決議案所述授予董事之權力所購回本公司股本中股份之面值總額,加入董事依據上文第5(A)項決議案可配發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配發之本公司股本面值總額內。」
附注:
(i) 凡有權出席上述通告召開之大會并於會上投票之本公司股東,均有權委派一位或多位代表出席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
(ii) 代表委任表格須由委任人或獲其正式書面授權之人士親筆簽署,如委任人為一公司,代表委任表格須加蓋公司印監,或經由公司負責人或獲正式授權之人士親筆簽署,并連同經簽署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該授權書或授權文件核實副本,最遲須於大會或其續會舉行時間48小時前送達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處卓佳秘書商務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8號金鐘匯中心26樓,方為有效。
(iii) 如為任何股份之聯名持有人,則任何一位聯名持有人均可就有關股份親身或委派代表於大會上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之股東;惟如親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會之聯名持有人超過一位,則只有在本公司之股東名冊內就該等股份排名首位者方有權就此投票,其他聯名持有人之投票則不予受理。
(iv) 股東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屆時仍可依愿親身出席大會及於會上投票;在此情況下,代表委任表格將視作已撤銷論。
(v) 根據上市規則第13.39(4)條,本通告所載所有決議案將於大會上以點票方式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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