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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盈餘為節稅,僅有企業稅負遞延效果!

鉅亨台北資料中心

《運用企業年金規劃紅利費用化 可達企業節稅目的》

備受產業界關切的產創條例草/案4/16在立法院三讀過關,而最受注目的「減稅大禮」營所稅率17%修正版本將在本週逕付二讀,影響所及將達國內百萬家以上企業。而專營國內企業年金規劃的精宏投顧執行長鄭琮寰指出,營所稅率調降,但個人綜所稅率不變,企業將掀起大股東節稅計畫,將盈餘保留公司規避大股東所得,如此一來,每年配息將減少,其他股東收益也可能降低。


為何營所稅率調降將掀起企業大股東的開啟了節稅計畫?精宏投顧執行長鄭琮寰說明,由於國內採兩稅合一的制度,世界上實施兩稅合一的國家,個人稅和企業稅的所得稅率都很接近,這次降低企業營所稅,並未調降個人綜合所得稅,在個人稅高、企業稅低的情形下,將使得企業選擇以保留盈餘不分配來達到大股東個人稅賦降低的效果;如此,企業股息分配也將減少。

不過本次營所稅降稅案對於企業所得稅可能由原本的25%大幅下降了8%達17%,對以中小企業為主的台資企業應是一大利多?鄭琮寰提醒,本次減稅案以及上週五通過的產創條例的確擴大了產業的適用範圍,讓所有企業都有降稅的優惠。而產創條例租稅優惠著重在投資研發的支出抵減,但依然保留企業保留盈餘稅目。多數中小企業在投資研發抵減的項目較少,加計保留盈餘10%的所得稅賦,企業實際有效稅率仍達25.3%,所以營所稅大減稅以達節稅目的,恐只得到稅賦遞延效果,一旦股東將分享盈餘紅利,仍會從個人所得稅項目中課稅。

保留盈餘在公司,對企業而言未必會再投資,如此公司股價勢必攀升,此舉有無節稅空間?鄭琮寰指出,當然,大股東可能利用股票移轉關係人的方式脫手,規避應繳的稅負。不過此舉恐成為未來稽查機關對未上市櫃企業稽查的方向,一旦針對大股東與關係人交易加強查核,恐非企業節稅樂見的情形;再者,淨值的提昇以及經營權的掌握,都是關係人交易產生的後遺症,若僅為了節稅造成此複雜的規劃,恐有本末倒置之嫌。

97年實施分紅費用化新制迄今,企業有無節稅的空間?鄭琮寰說明,分紅費用化的用意,是將企業經營的結果分配給經營股東、員工,從國家稅基的角度,也有稅目收入,常見的員工股票分紅即是。

以下表為例,若7個股東或7個重要幹部實施分紅計畫分配為個人所得,經計算比較分紅股東的個人所得稅級距,由於個人所得稅採累進制,換句話說,分配至個人所得若稅率為6%、13%、21%、甚至是30%者,由於邊際稅率的關係,將比保留盈餘節稅的稅率來的低;且運用企業年金實施股東分紅計畫、員工留才計畫,使得企業著重在經營、管理層面,創造最大的收益。

由於企業年金的特性是將企業資產轉列為費用,如此可以降低盈餘,並達到分配資產的目的,且費用化後的資產具備可分配、移轉的功能,如此,可藉由企業對資金分配的主導及測量權,來達到降低稅級的效果以及合法節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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