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士: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辦理現金增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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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9/17
2.私募資金來源:
符合證交法第43條之6規定之應募人,目前已洽特定人:
樂祺投資有限公司及曄翔投資有限公司。
3.私募股數:發行額度上限30,000仟股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私募總金額:依最終私募價格計算而定
6.私募價格:
(1)本次私募普通股現金增資價格之訂定,以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
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扣除
反除權後之股價,以及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數平均數,
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平均每股股價為參考價格,
以兩者計算價格熟高者為私募參考價格,
且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之訂定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
(2)參考價格以99年9月17日董事會前30個營業日平均價格(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計
日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決定之,並於價格訂定二日內公告。
7.員工認購股數:不適用
8.原股東認購股數:不適用
9.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發行普通股現金增資得於股東會決議之日一年內,一次辦理。
本次私募現金增資普通股及其嗣後所配發新股,依證券交易法規定,
於交付日起3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轉讓對象外,
不得再行賣出,自交付日起滿 3年後依相關規定,應先取具主管機關符合
上市標準之同意函,並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補辦公開發行程序後,
並申請上市交易。
10.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
1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之發行條件、發行股數、發行金額、期限暨其他主管
機關指示及因客觀環境變化而須修正或有其他未盡事宜,擬提請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會
全權處理。
(2)應募人之選擇方式目的、與本公司之關係:
對公司營運相當瞭解,且分別為本公司董事長及董事
(3)應募人為法人之應揭露事項
法人應募人 其前十大股東
樂祺投資有限公司 鋼俊投資有限公司
曄翔投資有限公司 鋼俊投資有限公司
(4)本公司於本次私募董事會決議前一年內未發生經營權重大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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