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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民"糾紛解決機制將完善,行政復議法修改列入國務院立法計劃

鉅亨網新聞中心


記者從國務院法制辦和中國法學會10日聯合在杭州召開的“行政復議浙江論壇”上獲悉,行政復議法的修改已列入2010年國務院立法計劃。對于這部重在解決“官民”糾紛的法律,將來應該做出哪些修改?怎樣為“民告官”提供有效、便捷公正的糾紛解決機制,更好地發揮行政糾紛解決的第一道防線作用?

針對這些問題,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郜風濤在論壇上詳述了新的解決思路。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進入關鍵時期,社會矛盾特別是行政爭議急劇增加。近些年,尤其在土地征收、城鎮拆遷、企業改制、勞動社保等“熱點”領域問題集中,矛盾突出,這些都需要依法妥善處理。

郜風濤表示,隨著行政復議工作不斷深入開展,行政復議制度的一些缺陷和問題逐漸開始顯現,行政復議制度日益呈現出與新形勢、新任務不相適應的一面,行政復議制度的完善迫在眉睫。


郜風濤認為,完善行政復議制度首先需要重點關注和研究行政復議的功能定位問題。

當前,多數國家和地區都是把行政復議定位于行政糾紛的化解機制,突出其行政救濟功能。目前,我國對行政復議功能定位研究還有不同認識。

“要準確把握行政復議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的功能定位,使行政復議實現從內部監督、自我糾錯為主向救濟權利、化解爭議為主的根本轉變,才能明確和把握行政復議制度完善的方向。”郜風濤說。

其次,他認為要解決行政復議體制機制問題。實踐中,我國縣級以上政府和政府各部門都承擔行政復議職責,行政復議機關過多,管轄比較復雜。同時,具體承辦行政復議事務的政府法制機構屬于政府內設的辦事機構,如何在辦案過程中始終保障中立超脫的地位,還缺少制度支撐。

程序是否公正直接關系到老百姓是否信任和選擇行政復議來解決糾紛的問題。對此,郜風濤強調,行政復議法修改應特別關注行政復議程序問題。

實踐當中,行政復議基本套用一般行政程序,法律規定以書面審查為主,聽證程序適用范圍有限,不利于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特別是相對人的意見。同時,行政復議機構擬定的行政復議決定需要逐級報請行政復議機關的領導審批,這種裁決模式不僅牽扯了行政領導大量精力,而且容易引發公眾對行政復議是否“官官相護”的猜疑。此外,行政復議缺乏必要的證據規則,行政裁決方式有限,都對行政復議案件的公正辦理產生了影響。

郜風濤表示,行政復議作為行政糾紛化解機制,在程序上應當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這就要求行政復議程序有利于公眾參與,克服行政機關內部暗箱操作弊端,確保行政復議裁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正確性和準確性。

此外,郜風濤強調要關注和研究行政復議與信訪的界限問題、行政復議與行政執法監督的關系問題,避免相互掣肘和“程序循環”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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