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長不簽署執行死刑 恐涉違法行刑罪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3-10 15:48
法務部長王清峰主張暫停執行死刑,引起立委批評,王清峰今天更是語帶哽咽,說就算要替死刑犯下地獄也甘心。根據刑事訴訟法,死刑執行,要經過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不過,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卻涉及刑法。也就是王清峰有簽署執行的審核權利,但不執行經過告發,檢察官也可以依職權偵辦,只是要辦上級長官,又會陷入另一個爭議的問題。
(杜大澂報導)
檢察總長提名人黃世銘反對死刑,但認為定讞者應該執行,王清峰卻主張要暫停執行死刑,凸顯王清峰不簽署的問題,是否涉及法律層面的問題。法務部長王清峰表示,她不惜丟官,也願意為死刑犯下地獄贖罪。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61條規定,死刑應該經過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應在令到三天內執行。刑法第127條規定,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簡單來說,法務部長負責死刑執行的審核,但如果不執行,經過告發受理,檢察官也可以依照職權偵辦,只是要辦上級長官,加上廢除死刑原本就存在的爭議,恐怕燙手的山芋,也讓檢察官一個頭兩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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