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恩特: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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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9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4/13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
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1)認股資格基準日當日為以特定職等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
及由本公司直接(間接)轉投資事業持股超過50%之子公司全職員工為限。
(2)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數量,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
整體貢獻、特殊功績、發展潛力或年資等,經董事長核定後,
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
(3)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
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千分之三。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5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1,500,000 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
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
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但發行日已為上市或上櫃公司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標的股票之收盤價。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二年 50%
屆滿三年 75%
屆滿四年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
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條件:
(1)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A.自願離職及開除者:於離職或開除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B.資遣者: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C.留職停薪者: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經由公司
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權利期間內行使認股權利。
D.一般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於權利期間內
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E.因受職業災害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於權利期間內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F.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
繼承人可以於權利期間內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G.調職者:如認股權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職務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
其認股權憑證得由董事長核定其認股權力及行使期限。
H.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
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3)對於放棄認股權利或經本公司撤銷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
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以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1)認股權價格按下列公式調整: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
(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2)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3)調整後之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面額時,以普通股面額為認股價格。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1)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
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於遞送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2)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3)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於五個營業日內發給新股,且經認股權人出具集保帳號,以集保劃撥方式發放之;
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
(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自向認股權人交付新股之日起即得上櫃(市)買賣。
(4)本公司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
(5)於上述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之基準日的七日前(不含基準日當日)提出認股請求書,
並於基準日前完成繳款者,則參與該次資本額變更登記。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依本辦法交付之普通股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
15.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之要求辦理。
(3)本辦法之主要內容如於實際發行前有變更時,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ㄧ之同意通過。
(4)為爭取發行之時效,授權董事長於案件審查期間因應金管會
要求修訂其發行及認股辦法,惟嗣後仍須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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