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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

工傷死亡補助金標準擬調為人均收入20倍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12-09 09:32


8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對《工傷保險條例》(下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會議指出,《條例》自2004年1月施行以來,對于維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規范和推進工傷保險工作,發揮了積極作用。針對工傷保險制度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修改后的條例草案從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出發,完善了有關制度。

其中,擴大了工傷保險適用范圍。草案規定:除現行規定的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外,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也應當參加工傷保險。此外,擴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范圍。草案規定:除現行規定的機動車事故以外,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非機動車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也應當認定為工傷。與此同時,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傷殘級別增加1至3個月職工本人工資。

按照現有《條例》,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并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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