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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糧液(000858):明代酒窖池之爭再升級尹家稱:16口窖池從未納入公私合營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5-11 09:25


重慶市宜賓市歷史上的釀酒世家,并在五糧液(000858)的誕生和發展過程中做出過卓越貢獻的尹家,如果再失去祖傳二十幾代的16口明代酒窖池,就可能被掐斷與釀酒業的最后一縷聯系。

面對“一克窖泥比一克黃金還貴”的16口明代酒窖池,五糧液從去年底開始,不再是像以前那樣花幾個月時間和尹家就未來三年的租金問題進行“艱苦談判”;而是直接宣稱這16口明代酒窖是“國有資產”,歸該公司所有;并認為之前付租金是錯的,是國有資產流失。

宜賓市政府方面也傾向于認為這16口酒窖歸五糧液所有,是國有資產。有媒體報道,宜賓政府人士稱:“酒窖是國有資產,自上世紀50年代公私合營后,類似的產權早就收歸國有”,“在1956年公私合營后,尹伯明主動申請納入公私合營,與五糧液酒廠簽訂了經租協議,將配方生產資料包括酒窖申請了經租,自此之后,產權發生了改變,包括酒窖在內的資產都成為國有所有”。

然而,尹家第19世孫,也是這16口明代酒窖池的繼承人之一尹孝功5月10日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指出,“宜賓市鼓樓街尹家長發升的16口明代釀酒窖池從未納入過公私合營”。


京衡律師事務所陳有西律師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也指出,在有了民法、有了物權法的時代,明代酒窖的財產權已經不能用當年的政策治國的方式來解決,只能依現有的民法和物權法來解決了;但是宜賓政府和五糧液公司的觀念,還停留在依政策治國的時代。

尹家從未納入公私合營

針對宜賓政府方面所說的“酒窖自上世紀50年代公私合營后,就收歸國有”的說法,尹孝功向記者強調,尹家從未納入過公私合營。尹孝功介紹,1956年1月19日宜賓市開始實行手工業合作化,工商業實行公私合營。1956年公私合營時,宜賓市的工商戶中,有29戶沒有納入公私合營,尹伯明家是其中之一。因為當時尹家的所有成員,沒有一人在上述行業從業。早在1955年3月,他的父親尹伯明就被中共宜賓市委安排為政協宜賓市委員會常務委員,并駐會工作。

從一直以來的租賃協議可以看出,尹伯明家的明代窖池及附屬設備,從1952年11月12日起就租給宜賓五糧液酒廠的前身國營二十四酒廠。尹孝功強調,“繼1954年租約于1957年11月26日到期后,又續簽了1957年11月26日至1960年11月26日的第三個租約。如果尹家與酒廠公私合營了,酒廠怎么會再與尹伯明簽訂租約?尹家沒有納入公私合營這是客觀存在的歷史事實。宜賓五糧液酒廠從1952年起,一直到2009年12月31日都是租用尹家的明代窖池更是客觀存在的事實。”

尹家提供的資料顯示,據《宜賓市志》(1992年7月第一版,第354-355頁):“1956年1月(宜賓)市委、市人委根據中共中央《關于資本主義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的決議》批準對全市商、飲、服務業全行業實行公私合營,……是年內,基本完成了對私營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該志第355頁社會主義改造情況表中列舉:商業總戶數是2373戶,其中未進行改造戶數是29戶,未改造戶占1.22%。

尹孝功介紹,由于當時國家對酒類實行專賣政策,1952年11月宜賓大曲酒釀造工業聯營社解散后,酒類生產全部由國家專營。尹伯明所有的長發升釀酒窖池就是從那時起租佃給宜賓國營二十四酒廠的。宜賓釀酒業的從業人員則只經營酒類零售。于是酒業由財貿部門管理,屬商業系統。1953年及以后,尹伯明本人和家人中沒有任何一個人在從事工商業經營(1955年3月尹伯明己任職市政協常委,并作為駐會工作的委員領取工資生活,其夫人唐潔英早在1953年就赴北京隨在北京教書的長女尹嵐淵生活,尹伯明的次女、次子先后于1949年和1950年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長子在宜賓教書,其余三個子女都在上大學、中學),故尹伯明家從未納入過公私合營。

因此,尹孝功指出,尹伯明的釀酒窖池也從來沒有與宜賓國營酒廠公私合營過。如果1956年已經公私合營了,那么1954年簽訂的三年期租賃合同到期后,就不可能于1957年11月26日與酒廠簽訂了至1960年11月26日才到期的租賃協議。

“經租協議”與“租賃協議”

不可混為一談

另外,尹孝功強調,“經租協議”與“租賃協議”是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慨念,不能混為一談。宜賓市1958年的對私人出租的房屋進行改造的主體是政府與私人,“五糧液酒廠(原國營宜賓酒廠)”是企業,不是政府,怎么能與尹伯明簽訂“經租協議”書?五糧液能出示該“經租協議書”嗎?私房經租是政府行為,不是企業行為。

尹家出示的是1952年、1954年和1957年尹伯明與酒廠所簽訂的“租賃協議書”,這證明了酒廠與尹伯明之間的租佃關系。

至于宜賓政府方面所說的“尹伯明將配方、生產資料包括酒窖申請了經租”,尹孝功認為,這種說法本身就站不住。“政府在哪一個文件中規定了對私有房屋經租把五糧液的配方等無形資產和生產資科(包括酒窖)也納入私房經租之中?”

尹家人指出,政府對尹家的房屋實行經租只有兩個文件:其一是1958年9月10日下發的附著在“川南區宜賓市人民政府地字叁柒玖壹號‘土地房屋所有證’”上的:“批準國家經租房屋伍大間1149.85﹏”。其二是1958年9月11日下發的,宜賓市(鄉、鎮)人民委員會批復(房改字第0384號):“你申請國家經租房屋,茲批覆如下:受文者:尹伯明,申請事由:自愿將東城區鼓樓街34、36號房屋5大間面積1149.85平方公尺申請國家經租。批覆:經審查批準國家經租’”。

另外,尹孝功指出,尹伯明將尹家五糧液的配方交給政府是1952年的事。多年來五糧液反復宣傳“陳氏秘方”、“鄧子均秘方”的時候,只字沒有提到過尹伯明獻出的尹家五糧液的配方。尹孝功激動地指出,“現在要搶奪尹家的明代窖池的時候,尹伯明獻五糧液配方的大義之舉反到成為‘尹家的明代窖池成為國有資產’的證據了!”

454號文件“有瑕疵”的說法

是違法的

有媒體報道,宜賓政府方面稱,“1984年的454號文件本身有瑕疵”,“是在老干部的干預下形成的,有特殊的歷史背景”,是“合情而非合法”。

尹孝功認為,宜賓市人民政府頒發宜市府房發(1984)字第454號文件,是否“合情而非合法”,自有政策法規界定。

1984年,宜賓市人民政府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下屬的縣、市級國家行政機關。宜賓市人民政府(1984)字第454號文件的形成和下發,是當時宜賓市人民政府歷經請示宜賓地區行署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后作出的,并且是有案可查的。宜賓市人民政府有權頒發這樣的文件。

尹孝功指出,1984年3月1日,宜賓市人民政府頒發給房主尹伯明的文件有兩個。一個是宜賓市人民政府市府房發(1984)字第454號文件,另一個是宜賓市人民政府市府頒發沒有字號的文件。454號文件是糾正私房改造中屬于錯改的糾錯文件;這份沒有字號的文件是說尹家廠房1035.81平方米,產權屬國家所有,尹家生活用房177.50平方米產權屬尹伯明私人所有的文件。這兩個文件都是政府工作人員在宜賓市房產公司的辦公室當著五糧液酒廠代表的面頒發給尹家的。“三家當面頒發的文件,雙方共同執行多年,時過境遷,卻成了‘瑕疵’了。”

另外,尹孝功認為,該文件形成的依據,文件本身已經說明了。尹家的窖池屬房主(尹伯明)所有,是在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后的1984年再次確認的。尹伯明家有關政策的落實,是撥亂反正以后的1984年,而不是該政府人士說的1956年的公私合營年代,也不是房屋經租的1958年。

陳有西律師接受媒體采訪時也指出,1984年的文件沒有發錯,是歷史真相的記錄。體現了一種真實的財產權關系。生產資料不能復查發還,是現在的干部在想當然。因為尹家的這個財產從來沒有被改造過,沒有收歸國家,不是發還的問題。1984年已經是撥亂反正年代,這時的結論是非常冷靜客觀的。而且,這個時候我國已經有了《民法通則》,處理這類財產權已經有法律依據。因此宜賓政府現在的說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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