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貪汙案 二審逆轉 重判13年半刑期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2-26 17:46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被控「喬」合約收賄6千萬元,高院今天宣判。雖然一審以林益世不構成貪污、輕判7年4個月刑期,不過,高院認定,林益世確實收賄,二審重判有期徒刑13年半。至於他的母親沈若蘭,也因為隱匿不法所得,由無罪改判5個月刑期。
(杜大澂報導)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被控利用職權對國營事業施壓,協助地勇採礦公司負責人陳啟祥喬合約,從中收受6千3百萬元,另外,又企圖索賄8千3百萬元不成。特偵組三年多前,將他依貪污等重罪起訴,並求處無期徒刑,不過,一審法院以林益世非職務上行為,認定不構成貪污,但有用人事來恫嚇中鋼高層,構成公務員恐嚇得利罪,加上1580萬的財產無法說明來源,合計只判他7年4個月的有期徒刑,其他包括母親沈若蘭、妻子彭愛佳等人都獲無罪。
案件上訴的高等法院,雖然林益世一家五口都不認罪,也堅稱是選民服務,不過,合議庭認為,林益世喬合約收錢已經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罪,連同財產不明等罪,重判他有期徒刑13年6個月,併科1580萬元,不法所得6千萬元也要追繳沒收。
另外,母親沈若蘭,因為燒掉林益世收賄的美金,也被依滅證罪改判有期徒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其他包括彭愛佳等人維持無罪確定。
(圖/翻攝林益世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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