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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安診斷(300244)關于簽署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迪安診斷(300244)關于簽署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證券代碼:300244 證券簡稱:迪安診斷 公告編號:臨2012-003
浙江迪安診斷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簽署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
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浙江迪安診斷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
員會證監許可[2011]1034號文核準,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1,280萬股,每
股 面 值 1 元 , 每 股 發 行 價 格 人 民 幣 23.50 元 , 募 集 資 金 總 額 為 人 民 幣
300,800,000.00元,扣除發行費用合計人民幣30,522,736.25元,實際募集資金
凈額為人民幣270,277,263.75元,以上募集資金已由立信會計師事務所于2011
年7月14日出具的信會師報字【2011】第13069號《驗資報告》驗證確認。
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 8 日召開第一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
于對杭州迪安醫學檢驗中心有限公司進行增資的議案》和《關于沈陽投資項目進
行募集資金置換的議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資金 2,000 萬元向杭州迪安醫學檢驗
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迪安”)進行增資,用于“沈陽迪安醫學檢驗所
建設項目”的實施,其中 13,798,527.25 元置換先期已投入該募投項目的自籌資
金,剩余部分將以杭州迪安名義開設銀行專戶進行管理。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 9 日刊登于巨潮資訊網的《關于對杭州迪安醫學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進行增資的公告》和《關于使用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自
籌資金的公告》。
為規范公司募集資金管理,保護投資者的權益,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
板股票上市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等相關規定,
公司、杭州迪安、保薦機構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證券”),與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技術開發區支行簽訂了《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
議》,并開設了募集資金專用賬戶。協議主要條款如下:
一、募集資金專項賬戶開設、募集資金存放情況
杭州迪安已在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技術開發區支行開設募集
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賬號為385758327072,截至2012年1月16
日,專戶余額為6,201,472.75元。專戶僅用于公司“沈陽迪安醫學檢驗所建設項
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單方式存放上述資金,具體方式如下:
存單方式 存單號碼 賬號 存入日期 到期日期 金額 存 期
七天通知存款 2168227 355858378946 2012-1-21 6,201,472.75 7 天通知
公司承諾上述存單到期后將及時轉入專戶進行管理或以存單方式續存,并通
知平安證券。公司存單不得質押。
二、公司、杭州迪安、開戶銀行各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三、平安證券作為公司的保薦機構,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員對公司、杭州迪安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平安證券應當依據深圳證
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以及公司、杭州迪安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導職
責,并有權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公司、杭州迪安和開
戶銀行應當配合平安證券的調查與查詢。平安證券每季度對公司、杭州迪安調查
時應當同時檢查募集資金專戶存儲情況。
四、杭州迪安一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人民幣1000萬元
或超過募集資金凈額的10%,杭州迪安及開戶銀行應當于支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分別以快遞方式通知平安證券,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五、開戶銀行每月開始的5個工作日內向杭州迪安出具對賬單,并抄送平安
證券。開戶銀行應當保證對賬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六、公司、杭州迪安授權平安證券指定的保薦代表人趙宏、陳建可以隨時到
開戶銀行查詢、復印杭州迪安專戶的資料;開戶銀行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上述保薦代表人向開戶銀行查詢杭州迪安專戶有
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公司、杭州迪安同意平安證券可以指定
的其他工作人員向開戶銀行查詢公司專戶有關情況,平安證券工作人員應當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身份證、工作證)和平安證券出具的單位介紹信。
七、開戶銀行連續三次未及時向平安證券出具對賬單或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
況,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證券查詢與調查專戶資料情形的,杭州迪安或者平安證
券可以要求杭州迪安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八、若平安證券發現杭州迪安從專戶支取款項違反本協議規定或證監會、深
交所相關規定,平安證券有權要求公司公告以澄清事實;若在平安證券提醒后而
杭州迪安未作糾正,且后果可能危及平安證券聲譽的情況下,平安證券有權向監
管部門報告。
九、四方監管協議自公司、杭州迪安、開戶銀行、平安證券四方法定代表人
(或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
部支出完畢并依法銷戶或平安證券督導期結束之日(2014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迪安診斷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2年01月30日


資訊來源:深圳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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