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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寶生物(300239)董事、監事薪酬管理辦法(2012年1月)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1-19 19:18


東寶生物(300239)董事、監事薪酬管理辦法(2012年1月)

包頭東寶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監事薪酬管理辦法
為了保障包頭東寶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董事、監事依法
履行職責,健全公司薪酬管理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準則》、《關于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及《包頭東寶
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指董事、監事是指公司董事會組成人員、監事會成員組成
人員,具體包括:內部董事、外部董事、獨立董事、內部監事、外部監事。
內部董事,是指與公司之間簽訂聘任合同或勞動合同的公司員工或公司管理
人員兼任的董事;
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的非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是指公司按照《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的指導意見》的規
定聘請的,與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關系的董
事;
內部監事,是指與公司之間簽訂聘任合同或勞動合同的公司員工或公司管理
人員兼任的監事(包括職工監事);
外部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監事外的其他職務的監事。
第二條 公司向董事會組成人員和監事會組成人員支付一定金額的津貼作為
報酬,津貼按月平均數發放。具體執行標準如下:
1、 獨立董事津貼為每人每年人民幣 50,000 元;
2、 外部董事津貼為每人每年人民幣 30,000 元;
3、 外部監事津貼為每人每年人民幣 20,000 元
4、 內部董事、內部監事津貼為每人每年人民幣 8,000 元,該部分津貼
與內部董事、內部監事在公司領取的職務薪酬無關。
第三條 公司董事、監事因處理公司事務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由公司承擔。
第四條 公司董事、監事任職后需與公司簽訂保密協議,在保密協議有效期
內,公司將根據保密協議規定的金額支付保密費用。
第四條 董事、監事津貼和保密費由公司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
第五條 獨立董事、外部董事、外部監事不再擔任董事、監事職務,或董事、
監事自愿放棄享受或領取津貼的,自次月起停止向其發放相關董事、監事津貼。
第六條 本辦法由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正式實施,修改時亦同。
第七條 本辦法由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正式實施。本辦法的修改與廢止
需由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方能實施。


資訊來源:深圳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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