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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工商局:商標閑置三年可申請作廢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2-17 15:22


羊城晚報訊廣州市工商局商標處相關負責人對記者明確表示,如果商標持有人在取得商標后連續3年不使用,任何人都可以申請該商標作廢。

如何才能認定“3年不使用”?該負責人表示:“一是沒有把該商標用于任何產品;二是沒有在宣傳、廣告上使用該商標。”如果僅僅把商標使用在樣品上,是否能算是“使用于產品”?該負責人指出:“這可以認為是使用了。”不過他同時表示:“認定商標作廢的過程非常復雜,在當事人向商標局申請商標作廢后,商標持有人和申請人要互相交換證據,最后由商標局做出裁決,這個過程很長,舉證也很復雜。”

律師唐明表示,根據我國《商標法》以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任何人認為某件注冊商標連續3年停止使用的,都可以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收到申請后通知商標注冊人在兩個月內提交該商標的使用證據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未提交有效使用證據或者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譚超、林曦)

(責任編輯:韓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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