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機場(「本公司」)提名委員會(「委員會」)的職權范圍及運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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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組成
1. 委員會成員由三至七名董事組成,獨立非執行董事占多數。
2. 委員會委員由董事長、二分之一以上獨立非執行董事或者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3. 委員會設主席(召集人)一名,由獨立非執行董事委員擔任,負責主持委員會工作;主席在委員內選舉,并報請董事會批準產生。
4. 委員會任期與董事會任期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職務,自動失去委員資格,并由委員會根據上述第1條至第3條規定補足委員人數。
職責權限
5. 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
(a) 根據公司經營活動情況、資產規模和股權結構對董事會的規模和構成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b) 研究董事、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選擇標準和程式,并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c) 對董事候選人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候選人進行審查并提出建議;
(d) 至少每年檢討董事會的架構、人數及組成(包括技能、知識及經驗方面),并就任何為配合公司策略而擬對董事會作出的變動提出建議;
(e) 物色具備合適資格可擔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選提名有關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會提供意見;
(f) 評核獨立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
(g)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總裁)繼任計劃向董事會提出建議;及
(h) 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議事規則
6. 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并於會議召開前七天通知全體委員,會議由委員會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時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員(需為獨立非執行董事)主持。
7. 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每一名委員有一票的表決權;會議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委員的過半數通過。
8. 委員會會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臨時會議可以書面表決的方式召開。
9. 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邀請公司董事、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
10. 如有必要,委員會可以聘請中介機構為其決策提供專業意見,費用由公司支付。
11. 委員會會議的召開程式、表決方式和會議通過的議案必須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本運作模式的規定。
12. 委員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公司董事會秘書保存。
13. 委員會會議通過的議案及表決結果,應以書面形式呈報公司董事會。
14. 出席會議的委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有保密義務,不得擅自披露有關資訊。
15. 本運作模式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的規定執行;本運作模式如與國家日後頒布的法律、法規、上市規則或經合法程式修改後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上市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并立即修訂,報董事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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