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興銀行:更正本公司與台北富邦銀行商標訴訟案件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1-31 10:46
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台北富邦銀行;被告,瑞興銀行。
(2)法院名稱:智慧財產法院。
(3)相關文書案號:103年民商訴字第20號。
2.事實發生日:104/01/3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台北富邦銀行起訴主張本行不得使用「BANK OF TAIPEI」
商標、「Bank of Taipei」作為公司英文名稱及「bankoftaipei」作為網域名稱之
特取部分,並應銷毀上述商標相關之招牌、網頁、各類約定書或契約書表、信用卡
及手機軟體等之行銷物品並辦理註銷「www.bankoftaipei.com.tw」網域名稱登記。
4.處理過程:經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審判決本公司敗訴。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對造之請求非屬金錢損害賠償,且本案
尚未確定,因此對本公司財務業務影響有限。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於收到判決書後,再行研議對策。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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