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森:為說明基隆港務局業已依最高法院確定判決給付新台幣170,587,346元予本公司事
鉅亨網編輯中心.台北
符合條款:第二條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台灣省基隆港務局、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618號民事判決.2.事實發生日:98/10/1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緣本公司與基隆港務局間雙重管理費爭議事件業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1618號民事判決本公司勝訴,基隆港務局業已依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於98年10月14日給付新台幣170,587,346元予本公司事.4.處理過程:茲因本公司對基港局所公告於88年1月1日民營化後,在碼頭作業之裝卸業者均應取得裝卸承攬業執照並支付28.26元/噸之裝卸管理費等乙節,認為非當初承租基港西31、32號碼頭及岸肩設備等租賃契約之約定範圍內,而有雙重收費之嫌,雙方業經仲裁及訴訟後,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1618號民事判決本公司勝訴確定.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有助公司營運.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 講座
- 公告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