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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證監局副局長陸澤峰表示,目前證券監管執法主要面臨三方面的困難:證券監管執法的特殊性問題、集中統一監管的問題和證券監管職責的問題。
他說,首先,與一般的行政執法相比,證券監管執法是一種場內制,有了交易才能夠執法,這就是其特殊性。因此,把證券監管執法歸為行政許可的范疇后,雖然證券法對此做出了一些特殊規定,但還是不夠。
譬如,行政處罰法針對的都是比較明確簡單的一些行政違法行為,而不像證券市場的違法案件,比如說內幕交易。目前的證券監管執法,都是調查完以后審理人員拿出一個意見,準備怎么處罰,然后告訴當事人,這是一個先入為主的做法,與國內相關案件的復雜性完全不相匹配。
第二,集中統一監管的問題。陸澤峰表示,目前并沒有對證券法下一個明確的定義,所以導致這個邊界不是很清楚,譬如是不是應該包含對公開發行證券的行為進行監管。此外,集中統一也并不意味著只是證監會一家的事情,但在實踐中,立法機關雖然也作出了很多努力,但總體而言,主動性和超前性不強。
最后,證券監管職責的問題。他說,目前國際證監會組織監管的目標和原則提了三個:保護投資者;維護公平、高效、透明的市場;減少風險。但在我國,維護社會穩定,培育發展市場,支持經濟發展,支持國家新興產業等等都是監管目標,目標多了勢必會給執法帶來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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