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公司行賄何以此起彼伏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4-06 08:15
北京時間4月1日凌晨2點,戴姆勒用低頭認罪和一筆巨額罰金的代價結束了美國司法部和SEC對其濫用金錢換取訂單的調查。
此前,優雅的梅賽德斯-奔馳制造商被華盛頓檢察官用長達76頁的起訴書揭開了其骯臟的另一面。起訴書指出,戴姆勒在10年里曾向俄羅斯、中國、克羅地亞、埃及、希臘、越南等至少22國的政府官員或公司行賄數億美元。
除了公眾以外,這或許是各方當事人都“喜聞樂見”的一個結局,對那些尚未被公布的受賄者來說更是如此。
就跨國公司行賄事件來說,此次戴姆勒全球行賄并非個案,近年來被曝光的跨國公司越來越多。在過去10年里,包括西門子、沃爾瑪、朗訊等多家全球知名跨國企業均曾事涉類似丑聞。曾參與2006年西門子4億歐元不明資金案調查的法蘭克福高級檢察官沃爾夫岡·紹潘施泰納指出,企業在海外的腐敗行為一般隱藏得很深,這些被查出的腐敗案件可能只占到總數的5%。
在全球化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為獲取足夠訂單,各大跨國公司無所不用其極。特別是在汽車、電信、鐵路、醫療等領域內,“花錢”拿到合同似乎成了跨國巨頭們普遍認可的“潛規則”。對那些年訂單額動輒近千億的跨國公司來說,市場經理們也只有不斷拿回巨額訂單,才能維系企業的正常發展。
跨國公司的管理構架也助長了海外腐敗的涌現。如今,跨國公司越來越注重本地化,各國分公司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獨立經營”,不經跨國公司總部監管即可自主進行交易。如此一來,少數管理層便開始利用這種權力通過各種手段謀取合同。
戴姆勒案4月1日的聽證會結束后,美國司法部首席副助理總檢察長馬里蘭·拉曼在聲明中說:“通過使用境外銀行賬戶、第三方代理和欺騙性定價的方式,這些公司把在海外賄賂看做是公認的做生意的一種方式!”
不幸的是,近10年里,包括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和新興市場國家成為跨國企業行賄的“重點目標”。這一現象的背后,首先是這些國家的商業文化中存在的軟肋暴露無遺,譬如,不正當競爭現象比較突出,在經濟活動中“潛規則”文化流行;其次是灰色的商業環境,包括市場信息不夠透明,政策法規隨意性強,“洋腐敗”與“土腐敗”互相勾結等;再次,暴露出公共治理方面有待進一步加強,市場管制偏多,但有效的市場監管不足和執法效率不高等情形亟須改變。
毫無疑問,商業賄賂不應成為跨國企業全球化生意中的公認手段。在這方面,美國《反海外腐敗法》在一定程度上值得借鑒。該法于1977年制定,1988年修訂,旨在限制美國公司賄賂國外政府官員的行為,并對在美國上市的公司的財會制度做出了相關規定。值得注意的是,該法并不要求行賄行為的目的得逞,提供或者承諾行賄即構成違法行為。此外,該法還禁止任何行賄企圖,無論是打算利用外國官員的官方身份影響行為或決定,或促使官員做或不做任何違反其法定義務的行為以獲取不正當利益。
就中國而言,要避免成為跨國公司全球行賄中的受害者,以下幾方面需要予以考慮。首先,就政府而言,在更大范圍內實施“陽光政務”,使商業賄賂失去生存空間;加強培育更加透明的市場經濟體系,實行公平競爭的經濟制度,減少尋租機會。其次,充分發揮媒體和公眾的監督作用,做到“全民監督”。同時,加強反商業腐敗的教育,從思想本源上鏟除商業賄賂之念。商業賄賂的產生與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和機會主義的消極思想是分不開的。與其事后監管治理,不如事前防微杜漸。
當然,最重要的還是健全法制。目前關于跨國企業的商業賄賂問題,除了法律法規上的疏漏以外,還有中國關于反商業賄賂的法律條文分散,立法層級不高,導致在實踐中反商業賄賂貌似嚴厲而實則效果不彰。如果能夠建立更加科學的偵查和刑罰制度,那么,對付跨國公司十分隱秘的“利益輸送”行為,可能會更加有效。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