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水質量不容樂觀 中國農村居民飲水面臨兩大難題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11-02 09:29
調查顯示,當前我國仍有超過4000萬農戶不同程度存在缺水問題,農村飲水存在的問題,與飲水安全立法保障領域的滯后有一定關系。
據法制日報11月2日報道,目前現有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對保護農村飲水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沒有形成較完善的農村飲用水保護法律體系,沒有針對農村飲水安全作專門規定,實際操作與實施難度都很大。
飲水安全方面立法不足,缺少針對農村飲水安全的內容;缺少農業面源與生活垃圾的污染治理相配套法規;對資源性缺水問題目前沒有相應的法律規范;沒有建立農村小型集中式取水以及分散式取水水質監測體系。
盡管“十一五”期間,有關部門通過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解決了2.2億農村人口飲水安全問題,但中國農村飲用水水源地水質保護形勢依然嚴峻。
日前,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華中師范大學中國農村問題研究中心,組織200余名師生對全國31個省246個村莊的3656家農戶就“農村居民飲水”問題進行了問卷調查與訪談。
調查結果表明,當前我國仍有超過4000萬農戶不同程度存在缺水問題。
“現階段,農村居民飲水問題不能等,不能耗,不能拖,國家應出臺有關政策予以全面統籌解決。”該調查項目負責人、華中師范大學教授鄧大才表示。
缺水與水質差成兩大難題
據了解,此次調查基于“百村十年觀察”項目組這一大的平臺,目前已經在全國258個村莊4000戶建立了固定觀測點,因此得出的結果較為權威。
根據調查結果顯示,目前我國缺水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區域性缺水。調查數據顯示,19.3%的受訪農戶不同程度存在缺水問題。其中,西部地區缺水農戶比重達31.8%,分散居住型村莊缺水農戶比重達20.6%,集中居住型村莊這一比例為14.4%,高原、山地村莊缺水農戶比重分別為36.5%和29.9%,遠高于其他地形地區;
二是季節性缺水。95%的農戶每年缺水約兩個月,缺水時間超過三個月的農戶比重不到1%。缺水季節多見于年末和年初。
對于飲水質量的好壞,受訪農戶們的態度則不大相同:62.3%的受訪農戶認可飲水質量,10.8%的農戶對飲水質量表示不滿,2.5%的農戶認為當地水質很差。
據調查,采取水管飲水和打井取水方式的農戶對水質認可度較高,分別為66.9%和60.2%,采取河或溪取水方式的農戶對水質認可度最低,僅為31.2%;沿海地區30.5%的農戶認為當地水質很好,高于其他地區水平,西南、東北地區分別有14.0%和13.1%的農戶認為當地水質不佳,水質問題較其他地區更為突出。高原地區受訪農戶只有50.7%的農戶認可當地水質,漁區30%的農戶認為當地水質不佳。
農村飲水管理制度存在問題
對于上述問題,“百村十年觀察”項目組建議可從儲水工程、節水工程、用水工程、調水工程和潔水工程等“五大工程”著手解決農村居民飲水難問題,但一些更深層次的問題和成因還有待進一步探析和解決。
但是,據了解,當前農村飲水管理制度存在較大問題。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鄉干部表示,當前,很多鄉鎮存在的一個普遍現象就是,集中供水設施只重建設而疏于管理,或者有的干脆只建不管,再加上資金來源少,投入不足情況比較普遍,致使有的供水設施由于缺乏資金進行正常維修,造成設施老化,管網破損,進而使自來水成為“長流水”,導致水資源浪費嚴重。
“另外,很多鄉鎮對水廠的水質安全檢測、水資源的保護以及水費的規范收取等沒有制定一套完整的制度,即便有,但執行監督卻不到位。”這位鄉干部說,這一現象進一步加劇了農村地區特別是缺水地區的飲水困難。
對于項目組所提及的“五大工程”,這位鄉干部認為,在飲水安全工程建設上,一些項目存在很大問題,“沒有嚴格按規范要求建設,基本建設制度執行不嚴,施工工序不合理,不按要求編制施工組織方案,建設方案建設地點隨意變動。個別工程管道埋設深度不夠,安裝不規范,甚至長期暴露在外”。
農村飲水難題尚需立法破解
有業內人士指出,當前農村飲水存在的問題,與飲水安全立法保障領域的滯后有一定關系。
據了解,目前涉及農村飲用水源保護的法律有環境保護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其中水法主要通過水功能區規定、飲用水源保護區以及入排污口的監督管理等間接實現對農村飲用水源的保護。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不僅將保障飲水安全列入了立法目的,還專門增加了飲用水源保護一章,專列了農村和農村水污染防治的內容。
此外,1989年國家環境保護局、衛生部、建設部、水利部、地礦部共同頒布的《飲用水源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以及一些地方性立法間接涉及到農村飲用水源保護問題。還有一些相關飲用水水質的技術標準、規范與規劃,如《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生活飲用水生活衛生標準和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以及2006年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的《全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規劃》等。
不過,據長江流域水資源保護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高級工程師透露,上述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對保護農村飲水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沒有形成較完善的農村飲用水保護法律體系,沒有針對農村飲水安全作專門規定,實際操作與實施難度都很大。
“飲水安全方面立法不足,缺少針對農村飲水安全的內容;缺少農業面源與生活垃圾的污染治理相配套法規;對資源性缺水問題目前沒有相應的法律規范;沒有建立農村小型集中式取水以及分散式取水水質監測體系。”這位工程師說。
據悉,針對于農村飲水安全的立法問題已經引起了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
從內部人士處了解到,去年,水利部發展研究中心曾召開過“農村飲水安全法律法規保障體系研究”內審會。在廣泛調研基礎上,有關部門闡釋了農村飲水安全立法現狀,分析了農村飲水安全立法存在的問題以及今后的立法需求,并圍繞管理體制、農村供水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機制、農村飲水水源保護三個立法中的核心問題,給出了農村飲水安全法律法規保障體系建設建議。
對此,這位高級工程師也建議,因為我國城鄉差別較大,農村飲水安全保障有其特殊性,因此,應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農村飲水安全保障法律體系。在立法模式上,一是制定專門的飲用水源保護方面的法律,將城市、農村飲用水源保護納入統一的法律規范;二是制定專門的行政法規,如制定農村水資源保護條例或者農村飲用水源保護區管理條例等;三是由農村飲用水管理的相關部門制定相應的規章。
(鄒光連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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