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積金支付房租不計入房貸余額
兩岸網新聞中心 (來源:東方早報)
東方早報記者 朱楠
上海可用公積金支付房租的新政受到關注。6日,記者從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相關人士處了解到,根據現有規定,如提取公積金支付房租后仍需買房,公積金余額即為賬戶所剩金額,不允許一次性補交已提金額,再按照支付房租前的余額計算貸款額度。由于公積金余額直接影響到購房時的貸款總額,因此準備動用公積金先租房再購房的上海市民,還須考慮周全。
另外,記者還了解到,按照國家規定,公積金的繳納數額是“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而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是5%至12%。目前上海實行的標準是7%,而北京、天津等大城市實行的都是8%的標準,由于上海的繳存比例多年來沒有調整過,外界希望上調比例的呼聲較大。但相關人士透露,在目前經濟形勢仍較為嚴峻的情況下,上海這一繳存比例今年內不可能上調。
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近期公布《上海市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屋租賃費用實施辦法(試行)》通知,其中明確,今年10月1日起,上海公積金繳存職工中符合三種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于支付房屋租賃費用:(一)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的;(二)承租經濟適用住房的;(三)通過市場租賃方式依法租用住房,月房屋租賃費用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20%的。記者獲悉,這一政策還僅是初步方案,相關操作細則預計將在10月正式試點前向市民公布。
據了解,用公積金支付房租的建議之聲由來已久。此前曾有政協委員建議,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中,申請公積金貸款買房的比例人群僅占二三成。如不買房,公積金則變相成為“定期存款”,因此可以考慮讓暫時不買房的人用公積金支付房租。當時的提案還同時建議,如提取公積金付房租后仍需買房,應允許其一次性補交已提金額,用于計算貸款額度。
但記者從相關人士處獲悉,第二個建議由于不符合公積金貸款原則,因此不能實現。如果市民在提取公積金付房租后仍需買房,公積金余額即為賬戶所剩金額,不能再一次性補交已提金額后另行計算貸款額度。
根據相關規定,公積金貸款總額不得高于借款人公積金賬戶儲存余額的15-20倍所確定的貸款限額,但每個人的基本公積金可貸款額度不超過30萬元,補充公積金可貸款額度不超過10萬元。若借款人受繳存余額15倍的限制而貸不足10萬元,則計算該條件的余額倍數放寬到20倍,仍貸不足10萬元的,按實際計算額度放貸。因此,繳存職工公積金賬戶余額將直接決定購房時公積金貸款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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