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icon
anue logo
澳洲房產鉅亨號鉅亨買幣
search icon

國際股

生前給付型保險風靡世界五大洲,日本人氣更旺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3-01 08:29


生前給付型保險打破了保險經營的常規,從“以人為本”的理念出發調整產品的結構和運作方法,讓投保方在最需要接受醫療時,能領到保險金,為患者治療解決經濟層面的后顧之憂。

亞歐札記

日本壽險行業雖然近幾年受大經濟環境的影響,保費收入不很理想,但是,壽險行業推出的“生前給付型壽險產品”卻深得消費者的青睞,人氣頗旺。

壽險產品一般都是中長期產品居多,動輒10年、20年。可是,在數十年的過程中,將出現多少個意外讓人無法預料。不僅世道多變,經濟形勢“三十年河東河西”的變化,就是人情世故也是“世態炎涼”輪回,生老病死之“不測風云”突現,弄得消費者即便是投保頗多,因保險事故(死亡)尚未發生,結果要用錢時錢不至。等 “故人已乘黃鶴去”、“三長兩短”之時,壽險保險金卻蜂擁而至。這種尷尬讓消費者感到有話要說。


日本壽險行業正是從人本位的視角出發,對消費者的尷尬充分把握后,推出了“生前給付型保險”以回應消費者的需求。

生前給付需求高風靡世界五大洲

生前給付型保險就是投保人(通常也是被保險人)加入健康、醫療保險后,如果被保險人身體患上難以治療的疾病且一旦該病情得到確診,只能短期生存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根據主治醫師的診斷,在被保險人生前將保險金的一部或全部提前給付。雖然,按照壽險的常規,該給付一定要等到被保險人身故之后,方能給付死亡保險金,但是生前給付型保險打破了保險經營的常規,從“以人為本”的理念出發調整產品的結構和運作方法,讓投保方在最需要接受醫療時,能領到保險金,為患者治療解決經濟層面的后顧之憂。

早在20世紀80年代,生前給付型保險就首次出現在南非。當時, Crusader壽險公司銷售的壽險產品為“life time benefit(重病給付特約)”。當被保險人身患癌癥、心肌梗塞腦、中風等,提前將死亡保險金給付給被保險人,后擴大到末期腎臟疾病病人。

1986年,英國兩家保險公司也開始銷售類似產品,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產品有“the designer”和“living assurance”。到1989年,全英有18家壽險公司銷售生前給付型保險。

美國較英國晚兩年開始引進該產品,美國杰克遜人壽保險公司(Jackson National Life Insurance Company)率先銷售該公司的代表產品“lifeline ultimate”。給付范圍與上述南非Crusader公司相同。至1991年,全美36家壽險公司均開始正式銷售同類產品。

進入20世紀90年代后,生前給付型保險已經風靡全球。在亞洲也得到了普及,例如,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泰國等,就連我國的臺灣地區、香港特區也追隨潮流,銷售同類產品。

日本壽險有特色 生前給付分兩類

而日本正式開始銷售該產品則在1992年。當時,日本的壽險在銷售“三大疾病保險”和“生存需求(living needs)附加險”時,推出的生前給付型保險。上述兩種產品都是以被保險人生存期間,將本應向被保險人的遺族(受益人)支付,以保障遺族將來生活為目的,而將生前給付型保險將傳統的方法轉化為提前向被保險人給付,這是兩者共同之處。但是,兩種產品略有不同之處。

在“三大疾病保險”中,壽險公司將被保險人死亡時才給付的死亡保險金,在被保險人由于身患疾病急需治療之際,提供治療資金,以被保險人早日康復為目的。而“生存需求(living needs)附加險”則從患者彌留人世之際,提前將保險金給付給被保險人,以被保險人在生存期間,仍然過上有尊嚴,并接受最后治療的生活為目的。

生前給付型保險的合同履行中,有一大難點。這就是,如何將保險金準確無誤送到被保險人手中。如果萬一被保險人已經喪失正常人的判斷能力,根本無法做出判斷,即便拿到錢也無法或不知如何掌管和使用,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這筆保險金無法直接交由本人領取、使用。那么將由誰來領取、掌管和使用?

基于人本位的思路,為提供最善服務,日本壽險行業推出了“指定代理請求制度”,以保證保險金準確無誤送到被保險人手中,并為被保險人所用。“指定代理請求制度”實際上是,生前給付型保險產品得到正確實施的一個不可缺少的輔助制度,如果沒有“指定代理請求制度”,生前給付型保險則并不完善。因此,在日本壽險界,“指定代理請求制度”已經成為生前給付型保險產品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指定代理請求制保險實務不可缺

“指定代理請求制度”是“投保人指定代理人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給付的制度” 的略語。指定代理請求制度是在投保人(一般與被保險人同一人)在投保時,或當投保人(被保險人)清醒的時候,事先指定保險金領取人。唯有將領取保險金的使命委托給自己最值得信任的人,才能在一旦出現被保險人處于特殊情況之下時,由事先指定的最信任的人來領取、掌管和使用保險金。

這里所指的“被保險人處于特殊情況”,是什么樣的情況?日本壽險行業將這種特殊情況分為兩種。第一,被保險人因疾病而引起判斷能力基本喪失,無法親自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第二,當被保險人身患絕癥(例如,癌癥等),但本人并不知情,醫生已經判斷出其余命(存活)時間。家屬不愿讓本人得知病情真實情況,為了不讓被保險人得知病況,故不能讓其本人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

配偶和三等親屬有權被指定代理

日本壽險公司在推出生前給付型保險之后,針對廣大消費者的心理和需求,經認真論證后,遂實行“指定代理請求制度”作為銷售該產品的配套措施。在壽險實務中,如何實行該制度方能做到各方滿意,不會因一些小環節出紕漏而引起矛盾和糾紛?

日本壽險行業對“指定代理請求制度”中的被指定為保險金請求人的身份有具體規定。

第一,在請求保險金時,必須在戶籍上記載并與被保險人同居的配偶。

第二,被保險人的三等親之內的直系親屬。按照日本的民法規定,被保險人的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孫女都屬于三等親之內的直系親屬。

第三,被保險人的兄弟姐妹。

日本有的壽險公司在以上的3個條件上,進一步開放限制,只要與被保險人生活在一起,或生活費用開銷在一起的叔伯、姨媽等亦可被指定為代理人。

由于指定代理請求制度本身已經打破了壽險經營的常規,如果從必須確保運作安全的角度考慮,過于放開限制,會不會給該制度在實行過程中帶來民事糾紛?這曾經引起專家的關注。因此,在放開三等親的限制還是限制在三等親之內,各壽險公司有自己的評估和執行標準。

欲知詳情,請看下期講解。下周將重點介紹具有日本特色的生前給付型保險的兩大系列產品。

文章標籤


Emp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