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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草案」通過初審 經濟部澄清無暗藏ECFA條款

鉅亨網記者葉小慧 台北:


因應「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相關租稅優惠條文將於今年底落日,經濟部研擬「產業創新條例(草案)」作為接續,在今 (2009) 年 6 月 3、4 日經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通過,將提報立法院院會討論,並將保留之 8條文進行黨團協商。

產業創新條例主要目的,在於促進產業創新,改善產業環境,提升產業競爭力,主要章節包括基本方針、創新活動之補助或輔導、無形資產流通及運用、產業人才資源發展、促進產業投資、產業永續發展環境、資金協助、租稅優惠、產業園區之設置管理、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之設置管理、營運總部及擴廠之輔導及罰則等。

經濟部預計,產業創新條例於2010年 1 年 1 日公布施行後,將使各部會及地方政府共同協助產業發展,給予各項產業發展最大的支持,塑造產業創新環境,並有效激發民間創新活力,提升整體產業競爭力。

不過,據媒體報導,「產業創新條例草案」暗藏「ECFA條款」,明訂未來將以國家發展基金為財源,提供這些遭衝擊的產業融資、撥款等援助;營運總部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率 15% 等,經濟部今天進行澄清。


關於暗藏「ECFA條款」,明訂未來將以國家發展基金為財源,提供這些遭衝擊的產業融資、撥款等援助;經濟部工業局表示,台灣產業以外貿為導向,且以中小企業為主,易受國際經貿情勢的變化所影響,因此在產業創新條例(草案)第 6條,特別賦予各產業主管機關實施產業調整支援措施的法源依據,透過相關調整支援措施,協助產業提升競爭力。

工業局指出,早在 2007 年間就規劃了這個構想,經多次討論後具體研擬條文,其中所訂重大環境變遷之型態,是指對外簽訂國際貿易協定、國際金融風暴等情事。未來如發生類似去年底的國際金融大海嘯、或者我產業競爭對手國洽簽雙邊或多邊貿易協定,對國內產業造成重大衝擊影響時,未來條例公布施行後,就能引用本項機制作法,協助產業早日恢復競爭力,並無所謂暗藏「ECFA條款」。

同時,工業局表示,考量國發基金透過投融資方式,協助我國產業升級轉型著有助益,因此在條例中明確訂定國發基金設置法源,透過投融資方式,協助國內產業創新,提昇產業經濟附加價值,強化產業國際競爭力。

工業局強調,國發基金年度相關投資及融資業務,均遵循預算程序送請立法院審議,並經監察院審計單位查核,資金用途將依法受明確規範。

至於營運總部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率15% 一項,這次立法院審查修正的營運總部獎勵條文,提供2擇1之適用獎勵措施,除維持現行營運總部租稅獎勵作法,即營運總部公司之營所稅按所得稅法第5條規定之稅率課徵,而自國外關係企業取得之管理服務、研究開發、權利金、投資收益或及處分所利益等所得免徵營所稅外;另外,增訂提供該類公司亦得選擇適用按營所稅稅率15%課徵,但不得適用本條例其他租稅減免規定。

工業局表示,藉由2擇1獎勵措施之執行,將可鼓勵外商來臺設立營運總部,也可促進本國企業的海外投資收益匯聚於台灣總部,進一步鞏固台灣成為企業全球營運的決策中心及價值創造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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