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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金:本公司代子公司新光人壽補充公告召開99年股東常會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3-26 19:38


第二條 第17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3/26

2.股東會召開日期:99/05/17

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66號42樓會議室(上午11點)


4.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

(1)98年度營業報告。

(2)監察人審查98年度決算報告。

(3)本公司資產減損情形報告。

(4)本公司98年度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執行情形報告。

(二)承認事項︰

(1)本公司98年度決算表冊案。

(2)本公司98年度盈餘分派案。

(三)討論事項︰

(1)本公司章程修訂案。

(2)本公司擬採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募資金額上限新臺幣50億元案。

1.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係以本公司最近期公佈之每股隱含價值為基準,再

參考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淨值,計算調整後之每股

隱含價值為依據,但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

每股淨值及每股股票面額。

人壽保險公司隱含價值之計算主要包括兩個主要因素:1.評價日股東淨值

(the net worth)即資產公平價值減除負債。2.評價日公司持有之有效契約價值

(the value of in force business),即公司現有業務與資產報酬率之預期未來

淨現金流入之折現值,其計算包括對未來精算模組的假設、未來投資報酬率的假

設及公司持有有效保單屬性及政策等因子;例如,本公司銷售之人壽保險契約多

以二十年期為主,意即賣出一張保單,可預期未來20年將繼續收到保戶繳費,以

進行投資賺取報酬,故人壽保險公司之隱含價值相較於淨值更能真實反映公司之

價值,因此價格之訂定依據應屬合理。

2.特定人選擇方式: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係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持有本公司普通股100%、丁種特別股100%之母公司,依據金控法第53及56條規

定意旨精神,遇有本保險子公司有增資之必要時,其有為本公司籌募資金之責任

及義務。故原則上,優先由母公司新光金控認購,認購不足額部份授權董事長洽

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對象應募之。

3.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1)不採公開募集之理由:為有效掌握募資時效,以迅速

取得穩定資金。(2)得私募額度:上限新臺幣50億元。(3)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

益:

預計於股款募足6個月內完成資金之運用,以強化財務結構,有效提升資本適足

率。

(3)本公司擬採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己種特別股,募資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00

億元扣除99年度上半年實際發行無到期日次順位公司債金額後之餘額案。

1.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發行價格:

本次私募特別股價格之訂定依據,係以本公司最近期公佈之每股隱含價值為基

準,再參考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淨值,計算調整

後之每股隱含價值為依據,但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

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及每股股票面額。

人壽保險公司隱含價值之計算主要包括兩個主要因素:1.評價日股東淨值

(the net worth),即資產公平價值減除負債。2.評價日公司持有之有效契約價

值(the value of in force business),即公司現有業務與資產報酬率之預期未

來淨現金流入之折現值,其計算包括對未來精算模組的假設、未來投資報酬率的

假設及公司持有有效保單屬性及政策等因子;例如,本公司銷售之人壽保險契約

多以二十年期為主,意即賣出一張保單,可預期未來20年將繼續收到保戶繳費,

以進行投資賺取報酬,故人壽保險公司之隱含價值相較於淨值更能真實反映公司

之價值,因此價格之訂定依據應屬合理。

特別股股息:

己種特別股股息年率訂為3.2%,股息年利率之訂定主要考量公司本身之信用評等

為tw AA-、私募流動性不足及於交付後三年內限制轉讓之情形及考量本公司於發

行日屆滿五年之次日起具可贖回之權利,且其股息分配次於乙、丁及戊種特別股

之後,並參酌市場行情而訂之。

2.特定人選擇方式: 應募人須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之規定。

3.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1)不採公開募集之理由:為有效掌握募資時效,以迅速

取得穩定資金。(2)得私募額度:上限新臺幣100億元扣除99年度上半年實際發行

無到期日次順位公司債金額後之餘額。(3)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預計於股

款募足6個月內完成資金之運用,以強化財務結構,有效提升資本適足率。

(四)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99/03/19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99/05/17

7.其他應敘明事項: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

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本公司將於99年03月18日起至99年03月29日(每

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止,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提案處所︰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會(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66號42樓董事會祕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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