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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股

恒大:符合資金貸與第22條第一項第一款申報事項之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8-31 19:07


第二條 第23款

1.事實發生日:99/08/30

2.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

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香港)恆大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本公司持股63.791%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612640

(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95000

(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

(香港)恆大國際投資有限公司短期營運資金之需求

(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廈門恒大工業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香港)恆大國際投資有限公司直接持股100%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227208

(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95000

(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

廈門恒大工業有限公司短期營運資金之需求

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390000

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25.46

5.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母公司

6.其他應敘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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