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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塑:公告高雄縣政府裁處本公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新台幣22萬元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5-28 19:38


第二條 第26款

1.事實發生日:99/05/28

2.發生緣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99年04月15日派員至本公司仁武氟氯烴(HCFC)廠稽查,發現


D-03放流口化學需氧量124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100 mg/l),違反水污染防

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3.處理過程:

本公司隨後立即增加生物助劑投藥量以改善生物菌種活性,並降低地下水抽送量

以降低汽提塔與生化廢水處理場負荷。目前放流水化學需氧量均可控制符合河放

標準。高雄縣政府於99年05月27日開立裁處書,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法準則」第2條及附表第1項之規定,處新台幣22

萬元罰鍰,並於99年05月28日送達本公司仁武廠。

4.預計可能損失:罰鍰新台幣22萬元整。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生化廢水處理場放流水已全部改海放,另99年04月19日高雄縣環保局複查放流水

水質均符合法令標準。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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