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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

誰來為辭退46名深圳"的哥"負責?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11-23 09:04


11月17日,距深圳10月底的出租車停運潮不足一個月,包括深圳出租車司機李先生在內的46名停運司機被告知辭退,并不得在行業內重新上崗。李先生對《第一財經日報》說,當時參與停運的司機多達數百人,這種做法是“殺雞儆猴”。

11月19日,《人民日報》發表人民時評,質疑深圳出租車行業自律委員會一紙罰單剝奪46人從業權利的做法,是否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昨日,本報記者在采訪中得知,由于媒體對事件的介入,“辭退”一事還需再次確定。

秋后算賬?


10月25日起,深圳原“關外”數百名出租車司機為抗議“高月租”、“‘關外’投放出租車數量過多”和“存在非法運營情況”集體停運。

據深圳出租車司機介紹,特區擴容后深圳關內外的起步價并未作更改,原“關內”為12元,燃油附加費2元,原“關外”起步價6元,燃油附加費為1元。價格相差一倍,但司機向出租車公司繳納的“份錢”卻相差無幾,原“關內”每月為14500~15000元,原“關外”為12000元左右。

此外,自原“關外”巴士運營權收歸國有公交公司運營,這些巴士公司老板們多數拿下了出租車公司運營執照,原“關外”出租車數量迅速從2009年的1800輛增至2010年的3757輛;在出租車數量倍增的同時,非法運營車輛也搶走不少出租車客源。

當時,有關部門反應較快,10月30日,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下稱“交委”)宣布原“關外”出租車安全生產保證金收取標準從每車9萬元下調為5萬元,并組織開展為期一個月的打擊非法營運集中統一行動。

不過,出人意料的是,中國日報網11月17日從深圳市出租車行業自律委員會獲得消息,參與停運的57名出租車司機中的46名被永久辭退,理由是“影響了行業的正常營運,損害了行業形象,并在社會上也產生了不良影響”和“無正當理由停運”。

在此之前,李先生和其他司機接到公司的通知,要求在11月5日前將出租車交回公司,并上交出租車駕駛準許證。“據說是深圳市出租車行業協會通知的公司,隊長要我注銷的時候說公司也不想這樣,上面要求的實在沒有辦法。”李先生已經將車交回自己所屬的深圳寶路華運輸集團新輝出租車有限公司(下稱“寶路華新輝”)。

誰來“辭退”?

深圳市出租車行業自律委員會為深圳出租車協會下轄單位,深圳市出租車協會秘書長岳峰此前對當地媒體表示,這次辭退的決定是由該委員會一致表決通過,但辭退行為并非由協會執行。司機入職之前都會跟公司簽訂一個勞動合同,其中就規定了“服從管理,不得罷駛,公司有權解除合同”等事項。

昨日深圳市出租車協會副秘書長周國棟也對本報記者表示:“辭退的決定是企業自己提出的要求,要協會審議一下。我們沒有跟司機簽合同,沒有權力做出這個決定,企業才是主體。”

而當記者就此事咨詢交委時,該委工作人員反問記者“不是他們(協會)作的是誰作的(決定)”?并稱該委沒有作出這個決定。但記者在出租車司機處看到《出租車駕駛準許證》法定頒證機構為深圳市交通局(大部制改革后并入交委),沒有主管部門的決定如何能夠吊銷司機準許證?該疑問沒有得到解答。

而寶路華新輝有關人士表示:“我們沒有要求辭退司機,是協會召集各個企業開會做出的決定。”并稱“在上次做出決定后,有報紙刊登文章認為處罰太重,公司正在等交委最后的決定”。

含糊的“罷工權”

知名勞動關系專家、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勞動關系系主任喬健對本報記者表示,我國的法律不保障罷工權,但也沒有禁止罷工權。

1997年10月我國政府簽署的《經濟、社會及文化國際公約》,對于其中的罷工權提出保留,即公約的實施要與本國的法律一致。而國內只有深圳的《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寫明“用人單位因勞動爭議發生集體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代表職工同用人單位談判,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并提出解決意見。對職工的合理要求,用人單位應當予以解決”。其和《工會法》27條內容基本相似,都比較籠統。

“按照法理的精神推論,只要罷工不影響《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就可以認定不違法,但出租車行業涉及公共利益,是個比較棘手的問題。”喬健說。

據了解,我國1975年的憲法第28條曾有規定公民罷工的自由,但1982年罷工權從憲法中刪除,其中的理由是,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職工是企業的主人,罷工權沒有必要特別保護。

對于學界“罷工權入憲”的呼聲,喬健認為沒有必要,因為入憲代表政治權利,而罷工權在世界各國多被當作勞動權利,是社會權利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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