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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立委提案修證券交易法 遏止公司「作價」炒股

兩岸網記者王定傳 台北

兩岸網台北4月27日報導 鑑於國內金融犯罪,公司負責人常以「作價」方式,美化公司營運狀況,並製作不實財務報告,爆發弊案後遠避國外,讓投資人血本無歸。因此國民黨立委吳清池提案修改證券交易法,明定處罰對象應是當時製作不實財報的董、監事及負責人等,而非新任的董、監事,並希望遏止以「作價方式」操控公司股價。

原條文處罰全體股東 非原董監事


吳清池表示,金融犯罪一旦發生時,大多數負責人、董監事早已逃逸躲藏,但依照現行「證券交易法」規定,「發行人」包括發行公司在內,公司與負責人及董監事等都需負損害賠償責任,不過名義上由「公司」負責的部份,實際上由「現有的全體股東共同分攤」。

在此情況下,吳清池進一步指出,原投資人可依法向「發行公司」,也就是「現有全體投資人」求償,造成新加入的股東權益反而受損,連帶需負擔賠償責任。

作價美化財報 新進股東權益損

而且根據過去經驗,包括博達、訊碟等公司,負責人透過「作價方式」,「預估」、「概估」或「高估」公司資產,把價格先「作高」,美化營業狀況,等達到一定的資本額後,再另外招募新股東,並趁股價在最高點時,出脫持股,導致惡性循環掏空資產、資金,等到無法隱瞞之際,才潛逃出境躲藏。

吳清池舉例指出,假如一家公司全部資本額總共新台幣5億元,但作價就高達2億,讓新買進的股東,在資訊不明的情況下,造成損害,還須連帶賠償原投資人。而且若是經過「作價」出來的財務報告,真實財務體質勢必虧空殆盡,新買進的股東,又如何有能力賠償。

修法明定處罰對象 發起人需負連帶責任

因此,他提案修改「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中明文規定,「申報財務報告若有虛偽或隱匿情事,發起人及其負責人必須要負擔連帶的賠償責任」,而不是讓現有全體投資人共同負擔。

吳清池指出,修正案重點在於防止公司發起人透過作價方式,美化公司財報,在掏空公司資產後,還找來「人頭」以規避責任,因此處罰對象應是當時製作不實財報的董、監事及負責人等,而非「現有全體投資人」;等於也讓新任的董、監事免於負擔賠償責任。(記者:王定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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