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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扁案首宗開罰 國泰李明賢、元大馬維建、杜麗萍遭解職!

鉅亨網記者陳慧琳 台北


國泰金 (2882-TW)董事李明賢因保管箱業務缺失,而元大金 (2885-TW)旗下元大證金暨證券前董事長馬維建、元大證券董事杜麗萍因涉嫌協助前總統陳水扁洗錢,金管會今(27)日宣布,解除 3人董事職務,此為因涉扁案首宗遭金管會開罰的金融業。

金管會指出,國泰世華銀行原本尚未訂定保管箱文卷表冊的銷毀程序,直到2007年9月7日才增訂,但國泰世華銀在2008年度辦理相關文件的銷毀時,仍未依國泰世華銀行文卷表冊的銷燬程序辦理,將與處理扁案保管室相關的文件逕自銷毀,不利銀行健全經營。


此外,金管會還指出,國泰世華銀在辦理吳淑珍兄嫂陳俊英的保管箱租賃事宜時,也違反銀行法規定;同時李明賢為了隱匿扁案保管室資料,未取得董事會授權,逾越權責逕自保管,這些事由皆已違反銀行法。

銀行局長林棟樑表示,李明賢未遵循國泰世華銀行分層負責規定,金管會除對國泰世華銀行予以糾正之外,亦解除國泰金控指派的國泰世華銀法人代表李明賢的董事職務,李明賢的國泰世華銀副董事長職務也跟著自然解任,而且未來5年內,李明賢不得擔任相關金融機構負責人,包括董事、監察人及負責人。

除了李明賢遭解職,金管會表示,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察組偵結國泰世華銀行總行保管室相關款項洗錢案而提起公訴等,依起訴書所載2006年6月至2007年9月期間馬維建、杜麗萍協助洗錢代為保管被告吳淑珍在國內的資金,涉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之罪嫌。

證期局主秘吳桂茂表示,鑑於馬維建涉嫌犯罪的行為、時點,仍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等負責人職務,該等罪嫌已嚴重影響其犯罪期間擔任元大證金、元大證券之公司信譽,並足以影響該等公司從事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

吳桂茂指出,雖然馬維建、杜麗萍於被起訴時已自行辭職,但依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金管會仍命令馬維建、杜麗萍解除董事職務,且 5年不得再任相關證券職務。

除了上述 3人,國泰金蔡宏圖、蔡鎮宇兩兄弟亦涉嫌行賄扁家、出租保管室予扁家案,此次卻未遭行政懲處,金管會主秘蕭長瑞表示,將會陸續裁定該有的懲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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