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銀行面臨羅斯福情境?
鉅亨網新聞中心
在一百年以前,美國重新思考了該如何保持大公司的效率,這一思潮和行為主導了世界。當時,這些公司的權力受到限制。回顧一下,這方面的突破性立法是1890年的《謝爾曼法》(Sherman Antitrust Act of 1890)。這不僅僅是針對美國的,也是全球性的問題。
遲到的多德-弗蘭克金融改革法案(Dodd-Frank Financial Reform Bill),則是針對大銀行的。
在1980年以前,市場廣泛認為大公司更有效率,并且大公司通常比一些小公司更加現代化。人們看到了很多小公司聯合成為一個大公司的案例。大公司能夠穩定的發展,有很了不起的成就,并能提供更有生產力的投資。別忘了,美國能夠成為世界上最主要的經濟體,就是因為其有巨大的鋼鐵廠,整合的鐵路系統,以及能源儲備巨大的現代化,以及像美孚這樣的公司的冒險性商業行為。
但是,這些較大的公司也產生了一個深刻的社會影響,它們的影響也不總是正面的。通常,那些掌管大公司的人沒有道德而言,有時用它們統治性的市場地位去驅逐競爭對手,并限制供給以達到提價的目的。
這是大公司在當地和區域市場上的支配力。大公司帶來了重要的生產力改善,但它也增加了公司的權力去傷害普遍的市場和社會。
《謝爾曼法》并沒有在一夜之間改變這個形勢。但是,一旦西奧多·羅斯福總統決定祭起這個原則,它就變成了一個有力的工具,被用作打破工業和運輸壟斷寡頭的壟斷權。羅斯福和其追隨者取得了共識。
羅斯福的第一個反壟斷案例是在1902年打擊北方證券,當時具有非常大的爭議。但是十年后,打擊最有勢力的公司美孚時,這成為主流觀點。打擊美孚具有美國風格,公司被分成了30個,股東們運作很好,洛克菲勒家族改造了自己。
為什么這些反對壟斷的工具沒有被用作限制今日的大銀行?這些大銀行如此的有權力,以至于它們可以影響立法和監管。答案是它們的權力與《謝爾曼法》針對的那些勢力是非常不同的。以傳統的定義來看,銀行沒有壟斷價格的權力,在整個國家范圍內,他們的市場份額,是比那些非金融部門的壟斷者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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