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電違規停播要點七月中實施 不溯既往
鉅亨網新聞中心
去年底通過的廣電業者違規「停播處分要點」,經各方反映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今天修正通過,預定七月中旬正式公告實施,將直接取消引發爭議的「罰金累計要追溯兩年」的規定,將從公告實施日「起算」。未來無線廣播業者,兩年內累計罰金達三百萬,無線電視業者六百萬,衛星電視業者罰金達一千萬,都會遭到停播處分,依照情節輕重,停播天數從三天到三個月不等。此外,一旦遭處分停播,業者也必須告知消費者,系統商也要依照定型化契約,給予收視戶賠償。(彭群弼報導)
去年底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正式通過「廣電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條停播處分要點」、「衛廣法第三十七條停播處分要點」,今年七月一號實施。不過草案內容引發各方爭議,延宕的半年之後,總算在端午節前完成草案審查過關,預定七月中旬公告實施,比原定目標晚半個月上路。
根據修正後的處分要點,最大的差異就是停播門檻的罰金累計,取消原草案的追溯兩年的要求,改為從實施日起,全部歸零計算,不論廣電業者過去因為違規遭罰的金額有多高,通通不計。根據NCC統計分析認為:除非每個月都被罰,否則兩年後也不見得出現第一家遭到停播處分的廣電媒體。
NCC表示:停播處分的門檻維持不變:無線廣播,從處分日起算回溯兩年內,累計罰金達到三百萬,無線電視達六百萬,衛星電視達一千萬就會依照情節輕重,對照NCC規範的十個等級的裁罰基準,處三天到三個月的停播處分。此外,NCC也決定,停播期間頻道不得播出替代節目,必須以「黑畫面」為主。不過,如果頻道商遭到系統商下架,播出其他節目,則是屬於系統商與頻道商之間的商業處理,NCC不過問。
此外,針對突發或重大違規,將採個案認定,由委員會直接認定處分停播,不設定違規情節輕重。根據NCC的統統計,部分「資訊型」節目,因為涉及節目廣告化,多次受罰,累計罰金出現兩年一千多萬的紀錄,未來這一類的節目如果不節制,就有可能被停播。NCC也會提供預警制度,一旦累計罰金達到門檻的七成,例如衛星電視累計罰金達七百萬,就會展開行政指導,要求頻道業者改善。頻道一旦遭到處分停播,頻道業者必須告知消費者,系統商則需依照定型化契約,依照無法收視的天數,給予收視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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