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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

國產局駁斥媒體報導 澄清非正義大樓釘子戶

鉅亨網記者詹宜軒 台北 2012-01-13 13:04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國產局)對於有媒體報導「正義國宅指標都更擱淺、國有財產局成釘子戶」事件,鄭重澄清,該局對於正義國宅都更範圍內之國有地,一直表示願意參與更新計畫。竟遭指摘為釘子戶,十分無奈。
 
國產局表示,該局經管坐落都市更新範圍內之國有土地,均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7條,及財政部訂頒之「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規定,以參與更新為原則。台北市忠孝東路與復興南路口之正義大樓都市更新案事業計畫,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早經台北市政府於2007年間核定,國產局係依照該事業計畫內容參與更新及權利變換,分配更新後房地。

據國產局說明,正義大樓坐落之國有土地原為空軍列管之眷舍基地,由於地上房屋為私人所有,建物坐落之部分土地奉行政院同意出售給地上建物所有人。其中屋主為原配住眷戶者,按繳款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計價(媒體報導按33年前之公告地價每坪25萬元出售,實屬錯誤);屋主非原配住眷戶者,按市價計價。國產局已於2009、2010年完成該等土地之讓售作業。


該局並表示,本更新範圍內尚有國有土地持分面積1,887平方公尺,因非屬行政院核准讓售現住戶範圍,且涉及建築法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規定,經會商相關機關並報奉核定不讓售予現住戶。至於大樓內原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及地下防空避難室2戶國有建物,住戶主張集資興建,但依土地法第43條及民法第759條之1第1項規定,非經法院判決,該局尚無返還依據。

國產局表示,該局依「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規定,就本案國有房地以參與權利變換,分配更新後房地之處理方式,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27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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