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林:公告本公司第一次關係人會議第三次續行會議議事錄及召開第一次關係人會議第四次續行會議日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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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第9款
1.事實發生日:99/05/13
2.發生緣由:不適用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第一次關係人會議第四次續行會議,將於99年5月25日
(星期二)上午十時,假台北市民生東路5段163之1號4樓民生社區活動中心集會堂召開
,議程如下:
報告事項:(一)最近期財務報表內容報告(二)處分資產報告(三)SBC應收帳款進度報告
(四)南中國應收帳款進度報告(五)歌林開發購物中心處分進度報告。(六)子公司處理
進度報告
本公司第一次關係人會議第三次續行會議議事錄主要報告事項如下:(一)重整債權審
查及裁定狀況報告(二)最近期財務報表內容報告(三)處分資產報告:1.處分中華電子
投資公司股票2,569,550股,處分金額21,507,134元。2.處分馬來西亞怡保公司股票
4,278,000股,處分金額44,879,995元。(四)SBC應收帳款進度報告:
1.經查Syntax-Brillian Corporation,Syntax-Brillian SPE,Inc.及Syntax Groups
Corporation(下稱“SBC”)已於98年11月6日正式針對歌林公司所申報債權美金270M
(Proof of Claims)提出異議,並對歌林公司提出反訴請求償還美金148,365,396元
(折合新台幣5,008,815,769元)。2.經過重整團隊及法律顧問研議後,認為歌林公司
委任美國律師承辦SBC對歌林公司在美國德拉瓦州法院所提訴訟,依美國律師之報價
目前資金不足以支應,且依美國德拉瓦州法院所公告SBC償債計畫,其清償第一順位
Silver Point尚有不足,一般無擔保債權人受償機率及金額幾近於零,因此重整團
隊在考量投入成本及未來可能受償金額將不符合其經濟效益,重整人與重整監督人
聯席會議已決議不在美國委任律師代理歌林公司進行訴訟。況且,依我國公司法第
294條規定,重整公司一切訴訟程序依法應停止,重整債權人僅得依申報債權之方式
行使對歌林公司之債權,倘其所申報重整債權遭重整監督人剔除不予認列時,僅得
依法在我國提出抗告或提起確認債權存在之訴,SBC以在美國破產法院即德拉瓦州法
院提起反訴之方式,代替在我國提起確認訴訟,其訴訟程序於法有違,美國法院對
於該案是否有管轄權容有疑義,其縱使日後取得對歌林公司之勝訴判決,亦無法在
我國執行該判決內容。(五)南中國應收帳款進度報告:有關歌林公司向南中國追討
前歌林管理階層逕自匯往南中國款項之處理情形,歌林公司已委託香港高露雲律師
行進行追償中,香港法院已定於年後即3月10日在香港正式開庭,目前南中國否認
歌林主張;另有關刑事責任追究部分,我們有行文至香港律政司及香港警務處等單
位,歌林公司已接獲香港律政司覆函,表示有關歌林公司舉報盜竊及洗錢案件,因
律政司主要職能是為政府提供法律服務,並無調查案件的職能,但律政司已協助將
該案轉交香港警務處作適當處置,故本案目前已由香港警務處受理中,若有進一步
進度,將於下次會議中提出追蹤進度報告。(六)歌林生技事業報告。
有關第一次關係人會議第三次續行會議議事錄全文及第四次續行會議相關訊息請詳
見歌林網站www.kolin.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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