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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股

東方銀座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10-14 18:25


茲通告東方銀座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九日上午十一時正假座香港灣仔港灣道23號鷹君中心9樓904-5室舉行股東特別大會,以考慮及酌情通過下列本公司之決議案(不論有否修訂):

普通決議案

(1) 「動議確認、批準以及追認本公司(作為賣方)與Topman Group Limited(作為買方)所訂立日期為二零一零年九月八日之出售協議(「該協議」)及履行據此擬進行之交易;及」

(2) 「動議授權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代表本公司簽署、執行、完成、交付及使用所有文件,以及根據本公司之章程細則於需要時加蓋本公司印鑒,并作出彼認為必需、適宜或權宜之一切行動、事項及事宜,以令根據該協議擬進行之任何或所有交易生效、行使及履行該協議下之權利或令其項下涉及之文件生效,以及對該協議或其項下涉及之文件作出彼或彼等認為必需、適宜或適當且符合本公司利益之變動,并同意上述變動。」

附注:

1. 凡有權出席根據上述通告召開之大會及於會上投票之本公司股東均有權委派一位或多位代表代其出席并投票,惟須遵守本公司之章程細則之規定。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

2. 代表委任表格連同簽署表格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公證之有關副本,須於大會或其任何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最少48小時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登記及過戶分處卓佳標準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8號金鐘匯中心26樓,方為有效。

3. 隨函附奉適用於大會之代表委任表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東仍可親身出席大會或其任何續會并於會上投票。

4. 如屬任何股份之聯名登記持有人,則任何一名持有人均可就該等股份親身或委派代表於大會上投票,猶如彼為唯一有權投票者;惟倘超過一名聯名登記持有人親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會,則僅在本公司股東名冊內就該等股份排名首位之登記持有人或其委任代表方有權就有關股份投票,而其他聯名登記持有人之投票將不被接納。

5. 上述所有決議案之批準將以投票方式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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