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臺采暖期臨時調整規定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11-08 09:40
北京市政市容委、市氣象局和市財政局7日公布《北京市臨時調整采暖期時間程序規定》,明確北京市調整供暖期的時間范圍是:因氣候情況對居民用戶啟動供暖時間為不早于11月1日,結束供暖時間為不遲于3月31日。
中新社援引北京晨報11月8日報道,預測室外日平均氣溫連續五天低于5℃時,啟動供暖;預測3月15日之后室外日平均氣溫連續五天低于5℃時,延長供暖。昨天,市市政市容委、市氣象局和市財政局公布《北京市臨時調整采暖期時間程序規定》。臨時調整采暖期將由市區財政對供熱單位進行補貼。
《規定》明確,本市調整供暖期的時間范圍是:因氣候情況對居民用戶啟動供暖時間為不早于11月1日,結束供暖時間為不遲于3月31日。預測室外日平均氣溫連續五天低于5℃時,啟動供暖;預測3月15日之后室外日平均氣溫連續五天低于5℃時,延長供暖。除室外平均氣溫影響因素外,遇強降雪等可能對居民生活保暖產生重要影響的天氣時,也可對居民用戶提前啟動供暖或延長供暖。
每年10月底前做好準備
《規定》提出,每年的10月31日前,各供熱單位應當按本市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完成當年用戶發展、設施改造維修、作業人員到崗、打壓試水等工作,具備隨時啟動供暖的條件。市氣象局根據中期天氣趨勢分析,提前7天向市市政市容委發送啟動供暖準備的書面報告。市市政市容委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部署啟動供暖的各項準備工作,并書面通知各能源供應部門,做好隨時啟動供暖的準備。
啟動五日內室溫須達標
市市政市容委、市氣象局、市財政局進行會商,提前5天向市政府提出啟動供暖的具體時間建議,并附市氣象局提供的預報意見。接到市政府下達的啟動供暖指令后,市市政市容委應立即向各區縣市政市容委、各供熱單位下達啟動供暖的指令,并進行公示。各供熱單位接到指令后,應在指令下達后的五日內實現居民用戶室溫達到規定標準,不得以任何形式、理由拒絕執行啟動供暖的指令。
延遲結束供暖時,市市政市容委、市氣象局、市財政局也將進行會商,并進行公示。
居民采暖超期政府補貼
供熱單位根據市政府指令調整采暖期而增加的居民供熱運行成本費用,由市市政市容委會同市財政局研究具體辦法,由市、區縣財政對供熱單位予以補貼。
對躉售熱能的經營單位和供熱單位為非居民增加采暖期的,不予補貼。非居民采暖用戶延長采暖期增加的成本費用,由供熱、用熱雙方協商解決。
(徐志嬌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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