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企業年金市場發展的對策
鉅亨網新聞中心
我國的企業年金制度雖不斷發展壯大,但仍然發展滯后。截至2010年底,企業年金基金累計結存2809億元,僅相當于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的18%。繳費職工人數為1335萬人,僅占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數的5.19%。因此,迫切需要完善相關政策,促進企業年金市場的發展。
第一,降低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率。目前企業和職工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已經高達28%,負擔非常沉重,嚴重擠壓了企業年金的發展空間。美國由雇主和雇員平均分擔的社會保險稅(養老、傷殘和遺屬保險),僅為工資收入的12.4%。如果以此為參照系,當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率可以大幅降低,這樣才能調整養老保障制度結構,從而拓寬企業年金發展的制度空間。特別地,降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率還有助于提升一些效益相對較差的企業及其職工對于企業年金的需求,從而改變目前企業年金市場實際上淪為“富豪俱樂部”以及主要是壟斷行業與企業享受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的尷尬局面。
第二,大力推行集合計劃,鼓勵中小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單一計劃“門檻”較高,不適合中小企業的進入。而集合計劃具有行政成本較低(免去了建立單一計劃所需要的全部交易成本)、收益率較高(多個企業形成的巨大資產池可拓寬投資范圍和選擇收益率高的投資工具)、風險低(有利于實現分散化投資)、計劃的存續不受單個企業破產的影響(以整個集合計劃的存續為存在條件)等優點,非常適合企業生命周期短和員工數量不多的中小企業參加。2011年,人社部已經下發了《關于企業年金集合計劃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規范了企業年金集合計劃產品的設立、運行和監督。因此,今后要大力推行集合計劃,促進中小企業建立企業年金。這樣才能從根本上改變廣為詬病的企業年金專門為高收入的大型壟斷企業服務的現象,體現企業年金的公平性、開放性和普及性。
第三,完善稅收優惠政策。目前相關方面對企業年金的稅優政策仍然存在很大的分歧:在稅優模式方面,企業年金主管部門認為應該采取后端征稅模式(EET),即通過延稅型養老金稅收模式促進和激發建立企業年金的熱情。而財稅部門則主張采取前端征稅模式(TEE)。在稅優比例方面,人社部規定個人繳費和單位繳費的最高上限為工資的8.33%,但財稅部門2008年作出的統一規定是單位繳費可享有4%的稅收優惠,2009年上調至5%,職工個人繳費則完全沒有稅收優惠。由于存在上述分歧,目前實踐中形成的格局是雇主繳費前端稅優5%,而職工個人繳費則沒有任何稅優。因此,人社部和財稅部門要加強協調,兼顧稅收優惠政策的激勵作用以及稅收的當期征繳,妥善處理部門博弈以及稅制沖突,完善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四,完善資本市場,為企業年金基金投資保駕護航。DC型企業年金理論上的優勢在于能夠進行有效投資,增加基金積累。因此,企業年金發展的重要前提是資本市場能夠給基金投資帶來穩定的較高回報。2011年,新修訂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開始實施,新規定取消了企業年金投資股票上限(20%)的單一限制,并改為大類產品投資上限(30%)的綜合限制,這實際上是賦予了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者更大的組合空間。但投資比例的放寬并不能保證基金獲得較高的穩定收益,投資收益狀況終將依賴于資本市場的完善。(CIS)
(作者單位:首都經濟貿易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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