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回應日媒:工資集體協商不等于強制加薪
鉅亨網新聞中心
深圳當地負責工資集體協商立法起草工作的一名官員8日指出,日媒有關“工資集體協商意味著加薪七成”的報道與條例內容不符,條例旨在為勞資雙方制定規范的協商機制,不等于強制加薪。
據新華社9月8日報道,深圳當地負責工資集體協商立法起草工作的一名官員8日指出,近日日媒有關“工資集體協商意味著加薪七成”的報道與條例內容是不符的,條例旨在為勞資雙方制定規范的協商機制,不等于強制加薪。
正在向公眾征求意見的《深圳集體協商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用人單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勞動者工資低于本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且用人單位未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或者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上一級工會可以直接向該用人單位發出工資集體協商要約。
日本共同社報道稱,由于條例中某些規定可能要求企業工資上漲70%,日本貿易振興機構廣州事務所已經向深圳市政府提交意見書,希望中方能重新考慮。報道還援引在深圳經營電子機械工廠的某日企負責人的話說:“如果這樣的條例實施,我們將遭受重大打擊。認真考慮從深圳撤資的企業可能會陸續出現。”
對此,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李滔回應稱:“工資的多少是市場行為,條例旨在就工資協商制定一個規范合理的程序和機制,不是強制加薪,政府只強制企業必須滿足最低工資標準。”
7月1日,深圳特區內外最低工資標準統一提高到每月1100元,而上年度深圳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3894元。換言之,當企業一半員工的工資低于1947元時,勞方可以向資方發出工資集體協商要約。
“至于具體是多少,那是勞資雙方協商的結果,可以是1100,可以是1500,也可以是1900,這個不是法規和政府決定的。”李滔說,經過勞資雙方集體協商,如果工人認為工資低了,而且有工資更高的崗位可以去,自然就會另尋他就,這是市場調節的結果。
今年5月以來,以佛山南海本田零部件公司為代表的部分外資在華企業及其關聯企業連續發生多起要求提高工資待遇的罷工事件。為此,條例規定,在工資集體協商期間,協商雙方不得威脅或者利誘對方協商代表,以及煽動或者采取停工、怠工、閉廠等行動。
主持條例起草工作的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傅倫博說,條例的出臺旨在以法律形式形成穩定的工資協商機制,避免和減少工資福利待遇引起的勞資糾紛,甚至群體性事件,為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提供法制保障。
李滔對有關企業代表向深圳立法部門提出意見表示歡迎,“我們最擔心就是勞資雙方在征求意見時不提意見,待法規頒布實施后再提問題。”他說。
工資集體協商是指通過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經營者依法就企業工資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實現勞動關系雙方共同參與、共同決定勞動者工資的一種收入分配方式,是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和支付保障機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中華全國總工會明確要求,各級工會要進一步加大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力度,力爭到2012年基本在各類已建工會的企業實行集體合同制度,全面扎實推進工資集體協商。
(鄒光連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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