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騰電子(300101)關于全資子公司簽訂《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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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騰電子(300101)關于全資子公司簽訂《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證券代碼:300101 證券簡稱:國騰電子 公告編號:2011-031
成都國騰電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全資子公司簽訂《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
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以及成都國騰電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
騰電子”或“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公司于 2011 年 7 月 15 日召開了第二屆董事
會第二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對全資子公司北京國翼恒達導航科技有限公司增資的議
案》,同意公司通過增資形式將實施“北斗/慣導(BD/INS)組合導航技術改造及產業化
項目”余下募集資金 4,629.06 萬元一次性增資注入北京國翼恒達導航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國翼恒達”),全部作為其注冊資本。(詳情請查閱公司于 2011 年 7 月 16 日刊
登在中國證監會創業板指定信息披露網站的相關公告)
目前,國翼恒達連同保薦機構中信建投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信建投”)
與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苑路支行(以下簡稱“招商銀行”)簽署了《募集資金三
方監管協議》。協議主要內容約定如下:
一、國翼恒達已在招商銀行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賬號為
110907830710601,截止 2011 年 8 月 22 日,專戶余額為 4,629.06 萬元。該專戶僅用于
北斗/慣導(BD/INS)組合導航技術改造及產業化項目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國翼恒達如果以存單方式存放募集資金須通知中信建投,并承諾存單到期后將及時
轉入本協議規定的募集資金專戶進行管理或以存單方式續存,并通知中信建投。國翼恒
達存單不得抵押。
二、國翼恒達、招商銀行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
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三、中信建投作為國翼恒達的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員對國翼恒達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中信建投應當依據深交所制訂的創業
板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相關管理辦法以及國翼恒達母公司國騰電子制訂的《募集資金管
理辦法》履行其督導職責,并有權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國翼
恒達和招商銀行應當配合中信建投的調查與查詢。中信建投對國翼恒達現場調查時應同
時檢查募集資金專戶存儲情況。
四、國翼恒達授權中信建投指定的保薦代表人林植、相暉可以隨時到招商銀行查詢、
復印國翼恒達專戶的資料;招商銀行應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
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招商銀行查詢國翼恒達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
中信建投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招商銀行查詢國翼恒達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五、招商銀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國翼恒達出具對賬單,并抄送中信建投。招
商銀行應保證對賬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六、國翼恒達一次或 12 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 1,000 萬元的,招商
銀行應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中信建投,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七、中信建投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中信建投更換保薦代表人
的,應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招商銀行,同時按協議第十一條的要求向國翼恒達、招
商銀行書面通知更換后的保薦代表人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八、招商銀行連續三次未及時向中信建投出具對賬單或向中信建投通知專戶大額支
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調查專戶情形的,國翼恒達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
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九、本協議自國翼恒達、招商銀行、中信建投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
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并依法銷戶或中信建投督導期
結束之日(2013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成都國騰電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資訊來源:深圳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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