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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黃光裕民事索賠案股民敗訴 原告律師稱不放棄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12-21 08:03


本報記者 丁磊 北京報導

12月20日上午10:30,北京市二中院對李某、吳某兩位股民發起的黃光裕內幕交易民事索賠案正式宣判,裁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由原告方承擔訴訟費用。


兩年之前的2010年8月30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以黃光裕犯內幕交易罪等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4年,並處金人民幣6億元等。隨后,股民李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訴狀,請求法院判決黃光裕、杜鵑等內幕交易責任人賠償自己的損失。

在長達兩年的訴訟過程中,原告數次更改索賠金額。首次開庭前,原告在訴訟請求中要求黃光裕方面賠償原告李某155元,隨后索賠金額增至89萬元。2012年7月24日,兩位股民的索賠金額再次提高,超過700萬元。11月22日,本案第三次開庭,索賠數又下降至總計680萬元。

在過往庭審辯論中,被告方律師表示,原告之一李某在2007年6月6日至15日的短短8個交易日裡(即黃光裕內幕交易期間),買進賣出中關村股票多次,其中6月13日以10.39元/股買進,6月15日10.08元/股賣出的500股中虧損155元作為本次起訴索賠金額;而其之前多次短線買賣都是賺錢的,綜合計算凈賺1185元。歷時兩年之久,該案終於宣判。國美方面相關負責人表示,法院通過兩次開庭審理,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了公正的判決,充分說明原告在內幕交易期間沒有損失,而且即使后來發生損失也與我方沒有任何因果關係,屬於系統風險和自身判斷所致。

此案難點在於,股民損失與內幕交易的因果關係難以認定、股民損失金額缺乏參考計算標準。原告律師張遠忠稱,根據最高法院《證據規則》規定,在法律與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舉證責任如何分配的情況下,應當根據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舉證能力的大小等分配舉證責任,被告對於何時實施內幕交易、交易金額等關鍵環節比原告清楚,該案關於因果關係的證據應由被告舉證。

被告一方律師則認為,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目前並沒有相關法律認定屬於特殊侵權案件,應該按照一般侵權案件處理,而一般侵權案件的舉證規則就是誰主張誰舉證,因此,舉證責任應該由原告承擔。

宣判后,張遠忠未立即表達上訴意願。不過,他表示,會繼續對黃光裕內幕交易造成的民事損失進行索賠,希望國家能夠盡快出台包括內幕交易民事賠償在內的有關司法解釋。“我們會在將來內幕交易司法解釋生效的第一天發起新一輪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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